文華要是山川氣,看到眉州四海空。
尊者庵前雙石筍,令人真見兩蘇公。
猶記同穿豹尾中,一翻覆手異蛇龍。
呂侯賜履作方伯,毛穎免冠成禿翁。
清苦吏人無厚祿,慇勤軍將有斜封。
君歸定訪耆英社,問訊周南太史公。
伯喈遷塞北,亭伯之遼東。伊余何為客,獨守雲台中。
途遙已日暮,時泰道斯窮。拔心悲岸草,半死落巖桐。
目送衡陽雁,情傷江上楓。福兮良所伏,今也信難通。
丈夫自有志,寧傷官不公。
我昔髫年侍此翁,自甘窮僻古人同。
道修白業曾先悟,官近青雲卻未通。
庭長嫩蝌新戲雨,逕存衰柳舊搖風。
世間榮落私情盡,留得清史是至公。
旌旗江上出,花外捲簾空。夜色臨城月,春寒度水風。
雖然行李別,且喜語音同。若問匡廬事,終身愧遠公。
當塗自詭譙中龍,長驅遠斗矜余鋒。
孫劉交合出奇計,一炬赤壁成三雄。
荊州疇昔借資地,久假乃復相仇攻。
是時熊湘介二國,北有蜀壘南吳牖。
蠻爭觸競已千古,往事獨有江流東。
人言此水自雲阜,聯引澬邵經夷中。
崎嶇二梅壓盤束,擘裂千嶂煩奔沖。
窮豪究勇力少縱,始得平隰流舂容。
紆餘十里僅間暇,贔屭五渚俄沖從。
瀦為渟淵產百怪,往往不宅馮夷宮。
春霖夏潦故假藉,谷吐川灌資騰舂。
陽侯客氣不自禁,驅脅罔象從群凶。
往時井邑困陵藉,欲已此患嗟無庸。
英英忠定經國手,初日小試勤民功。
不煩燃犀照奇鬼,正爾宴坐銷狂烽。
築亭據勝俯百壑,坐使袞袞皆朝宗。
投巫謾詫鄴中老,驅鱷未遜潮陽翁。
橫流一旦復故道,精意要與神明通。
吾聞祖龍制六合,欲以盛氣陵華戎。
將游會稽示汰侈,乃被濤浙還他從。
區區水波豈雲惡,要是暴戾神方恫。
安知盛德雖邑宰,能轉造化回天工。
爾來百多六十載,民得平土趨耕農。
只今令尹亦公輩,惟有善政希高蹤。
興言晴雨應如答,豈復旱溢憂匆匆。
喜豐對峙且華屋,一槳橫絕江無風。
江頭秋深足佳趣,林靄煙暝紛冥濛。
乘間領客共賞勝,亦有情話攄心胸。
夫君豈久吏州縣,偉望競已齊衡嵩。
儻令鯨伏波不作,奠枕四海經渠非公。
醫王猶有疾,妙理競難窮。餌藥應隨病,觀身轉悟空。
地閒花欲雨,窗冷竹生風。幾日東林去,門人待遠公。
年過潘岳才三歲,還見星星兩鬢中。
縱使他時能早達,定知不作黑頭公。
早忝金馬客,晚為商洛翁。知名四海內,多病一生中。
舉世往還盡,何人心事同。幾時登峴首,恃舊揖三公。
一虎雖凶暴,其尊孔釋同。
矯情饋夫子,合爪禮澄公。
登壇一日冠群雄,鐘室倉皇念蒯通。
能用能誅誰計策,嗟君終自愧蕭公。
祝融獨秀壓群峰,登覽雖終興未窮。
人物與山爭峻特,也宜班爵視三公。
自古知心不易逢,君心還與我心同。
縱令自擇交成契,更有何人得似公。
從此無因見,南園老叔翁。
朝廷世臣少,文獻我家窮。
達宦誰無分,全材不易逢。
先生勳第一,號慟仰天公。
僧道恩榮已受封,上庠儒者亦恩攏
福王又拜平原郡,幼主新封瀛國公。
二王只合為奴僕,何況唐碑八百通。
欲與此銘分浩逸,北朝差許鄭文公。
霖霪為害正憂農,昨日陰雲散碧空。
潑刺退灘魚失水,啁啾高樹鳥知風。
洗開霽月嬋娟色,放出秋花菡萏紅。
勞寄新詩曲相賀,由來災異系三公。
誰為戎首起邊功,萬里生靈一擲中。
天為憂之連作雨,人無識者驟歌風。
所期壁地今城守,不善因糧卻火攻。
古道君師意深遠,改弦端的奏膚公。
出祖津頭六館空,帽簷齊側掛帆風。
吳興盛事人能數,直自胡公到芮公。
急風吹緩箭,弱手馭強弓。欲高翻復下,應西還更東。
十回俱著地,兩手並擎空。借問誰為此,乃應是宋公。
漢字公的釋義
公〈形〉
(會意。小篆字形,上面是「八」,表示相背,下面是「」(「私」的本字)。合起來表示「與私相背」,即「公正無私」的意思。本義:公正,無私)
同本義 [just]
公,平分也。--《說文》
背謂之公,或說,分其以與人為公。--《韓非子·五蠹》
公之為言公正無私也。--《春秋·元命苞》
兼覆無私謂之公。--《賈子·道術》
舉公義,辟私怨。-《墨子·尚賢上》
屈平疾王聽之不聰也,讒諂之蔽明也,邪曲之害公也,方正之不容也。--《史記·屈原賈生列傳》
又如:公氣(正大,公正);公素(公正質樸);公潔(公正廉潔);公慎(公正謹慎);公誠(
公gōng
⒈國家的或集體的,跟"私"相對:~文。~款。~糧。~而忘私。立黨為~。愛護~共財產。
⒉正直,合理:~事~辦。~正無私。買賣~平。
⒊共同的,大家認可的,大家適用的:~約。~認。~海。
⒋能普遍用於同類事物的:~式。
⒌讓大家知道:~布賬目。可以~開。發佈~報。
⒍雄性的:~牛。
⒎稱祖輩或年老的男人:大~。外~。老~ ~。
⒏丈夫的父親:贍養~婆。
⒐對男子的尊稱:諸~。
⒑〈古〉五等爵位(~侯伯子男)的第一等。
⒒公制的計量單位和曆法:~斤。~裡。~尺。~歷。~元。
⒓[公司]合股或單股經營的工、商企事業組織:石油~司。服務~司。
⒔[公子]舊時稱王、侯、官僚的兒子。也用於對別人兒子的敬稱。
⒕[公主]皇帝或國王的女兒。也指皇帝或國王的姑母、姐妹等。
⒖[公民]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按憲法或法律規定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人。
⒗[公使]由一國元首派駐到別國的、低於大使級的代表。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權公使"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