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人"越曲"歸誰所有《紅樓夢》驚曝著作權糾紛
時而鏗鏘激越,時而哀婉纏綿,越劇《紅樓夢》動人的曲調打動了多少戲迷的心。然而,這個家喻戶曉的曲目卻引出著作權糾紛。
日前,越劇《紅樓夢》的曲譜作者高鳴、顧振遐一紙訴狀將上海錄像公司、上海廣交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交文化)、上海新文化廣播電視製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文化)、上海越劇院告上了法庭,稱這些單位侵犯了他們的著作權。
暢銷VCD惹「麻煩」
高鳴訴稱,他與顧振遐於1958 年為越劇《紅樓夢》作曲,劇本和曲譜由上海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去年中旬,他發現本市音像市場上大量銷售使用了《紅樓夢》的曲譜的越劇《紅樓夢》VCD。但他們事先毫不知情,市面銷售的VCD未經他們授權,更未向他們支付任何報酬,也未給他們署名。
高鳴認為,由於前三位被告是經上海越劇院同意製作、出版該VCD的,故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在報紙上公開說明作曲者並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停止出版、發行、銷售越劇《紅樓夢》VCD並銷毀已出版、發行的越劇《紅樓夢》VCD;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兩萬元;承擔原告調查取證費及律師費5000 元。
顧振遐表示,他不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但不放棄屬於自己的民事權利。
錄像公司、廣交文化、新文化均表示,即便此行為存在侵權,侵犯的也是上海越劇院的權利。
越劇院則稱,越劇《紅樓夢》是戲劇作品,該作品著作權人是上海越劇院。兩原告只是演職人員,所以不存在侵權問題。
袁雪芬錄音作證
法庭調查中,年事已高的老藝術家袁雪芬專門為此事進行了錄音作證。『法院查明,高鳴、顧振遐原來都是上海越劇院專職作曲人員。1957 年,越劇院決定排演越劇《紅樓夢》,高、顧兩人受單位指派進行越劇《紅樓夢》音樂的編創工作。
1958 年2月,越劇《紅樓夢》首次公演,並一直久演不衰,直到「文革」。各次演出節目單上均署名「編曲:顧振遐、高鳴」。1992 年,在中國戲曲音樂學會組織的中國戲曲音樂「孔三傳」評獎中,高鳴因與顧振遐共同創作越劇《紅樓夢》音樂獲優秀獎。
1999 年4月,上海廣播交響樂團與被告上海越劇院簽訂協議,交響樂團支付1萬元,取得將越劇《紅樓夢》改編為交響樂伴奏越劇《紅樓夢》的改編權。顧振遐、高鳴二人分配得4200 元。
2002 年8月,上海越劇院、廣交文化與新文化簽訂協議,委託新文化海內外出版製作音像製品。2003 年1月,錄像公司、新文化簽訂協議書,合作製作、出版、銷售包括係爭的「越劇交響樂伴奏《紅樓夢》」在內的17個音像製品。
著作權歸越劇院
法院認為,該作品創作於50年代末,當時,我國著作權保護制度不健全,有關法規、文件未對著作權歸屬作規定,兩原告與越劇院也未有任何形式的權屬約定。兩原告是經單位指派並在其主持與組織下進行編曲工作的。交響樂改編稿酬支付協議中,並未體現出越劇院及相關人員對著作權歸屬問題的確認,不能據此認定越劇《紅樓夢》作為戲劇作品其著作權歸兩原告。因此,全劇的著作權應由上海越劇院享有。
但法院同時認為,兩原告雖然不享有越劇《紅樓夢》戲劇作品的著作權,但作為這部戲劇作品音樂部分的編創人員,對該作品付出了創作性勞動,越劇院在使用該作品演出時應該為主要創作人員署名,並酌情支付一定報酬。相關被告在製作的VCD上未以任何方式為兩原告署名,是對原告署名權的侵犯。
浦東法院在判決書中稱:上海越劇院等四被告書面向兩原告賠禮道歉,並在以後再版該VCD時予以糾正,為兩原告署名。錄像公司、廣交文化、上海新文化廣播電視製作有限公司應向著作權人和表演者支付報酬。上海越劇院向原告高鳴、顧振遐支付報酬800元。四被告賠償原告調查、取證、律師費人民幣1265 元。但原告要求四被告在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和銷毀已製作、出版的VCD,無必要,不予支持。(新聞晚報/本報記者程賢淑通訊員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