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兩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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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兩僕

紅樓人物

       由高鶚所續寫的《紅樓夢》後四十回在文學水平上當然比不上曹雪芹寫的原著,不過也許因為高鶚是個官員身份的「業餘作家」,後四十回裡有一些官場細節的描寫還是很傳神的。

       比如第九十九回「守官箴惡奴同破例 閱邸報老舅自擔驚」描寫賈政外放江西糧道,到任後先是想做清官,出告示革除一切陋規常例。不料跟來的家人們在出京前已是借了銀子裝門面,滿心希望要在主人外任時大賺一筆。而另一些「長隨」也怨聲載道,都向賈政「告假」。賈政不知就裡,便說:「要來的是你們,要去的也是你們。既嫌這裡不好,就都請便。」長隨們走後,賈政從自己家裡帶去的家人們私下商議道:「他們可去的去了,我們去不了的,到底得想個法子才好。」有個管門的叫李十兒的說道:「我見這『長』字號兒的在這裡,不犯給他出頭。如今都餓跑了,瞧瞧十大爺的本領,少不得本主兒依我!」他給大家出主意,聯合糧道衙門裡的書吏衙役,集體給賈政搗蛋。賈政覺得不對勁,李十兒乘機「開導」賈政,終於使賈政讓步,一切全照原樣,主僕「利益均沾」。

       從這個故事中可以看到,清代官員有兩種僕人,一種是「長字號」的,他們有人身自由,可以來去自由;而另一種家僕是「去不了」的,沒有人身自由,只能跟隨主人。這是在當時法律環境裡的特有現象。按照清代法律,一般的家人奴僕是由主人買來的,立有「賣身(一般稱靠身)文書」,對主人有人身依附關係(實際上家人奴僕又可細分為奴婢和雇工人這樣兩等,詳見另文)。主人即使將他們活活打死也不過是個徒二年的罪(一般折換為以錢贖罪)。他們在法律上和主人有著不得破壞的「主僕名分」,對主人稍有侵犯就是死罪。他們的孩子也繼承家人奴僕這個身份。大觀園裡的小廝丫鬟是這樣的家人奴僕。而「長字號」的「長隨」是一種短期僱傭、沒有寫過書面文約的家僕,法律身份是良民。不過按照當時的法律,在官宦之家服役五年以上的、或者是由主人指配了妻室的,就要視同家人奴僕。所以長隨都盡量只跟隨主人一任(三年),不願長期跟隨。他們以「長」為名,那只是指他們和衙門裡輪班值勤的衙役不同,做的是「長」班。

       除了法律身份不同外,長隨和一般家人奴僕的區別更在於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長隨是專門出頭露面,在公務場合為主人提供服務的僕從。而普通的家人奴僕只能在官員家內服務,不能出宅門半步,最多只是看守宅院大門、守護主人的官印。所以在上面這段描寫裡,長隨在的時候,家人奴僕是不得管衙門事的。

       「長」字號的僕人也有兩種稱呼,一般來說,京官的僕從叫「長班」,外官的僕從叫「長隨」。如明末小說《清夜鍾》描寫主人公被點為翰林,雖然是「第一等官,但只是貧苦不過,做長班的尤怪他」,於是六個長班齊齊告辭。剩下一個等到主人公正式上任後,「依然叩上四個頭,辭別而去」。不過清朝時長班和長隨也往往混稱,如乾嘉年間的《謝金鑾教諭語》說州縣官的僕從為「長班」。同時期的《儒林外史》稱鄉紳范舉人僕從為長班;而騙人燒煉銀子的洪憨仙、到處撞木鐘的騙子牛玉圃都用著一批長隨。又說舉人中了進士立刻就要擺公座,長班參堂磕頭。虞博士將自己的管家推薦到州縣衙門是做長隨,杜少卿推薦臧歧到湯鎮台處當長隨。可見京官、外官、鄉紳的僱傭僕人往往都會混稱長班、長隨,區別並不嚴密。

       明清時鄉下考中舉人、進士的讀書人到京城選官時,不會穿公服、不會戴烏紗帽,也不知道如何選官、如何陛見、如何辭行,甚至有的連官話也說不好。這時自然會有不請自來的長班,教他們如何應付,帶著他們出入官場應酬。如與《紅樓夢》同時代的小說《歧路燈》裡,主人公譚孝移進京選官,還未進北京城就有長班投靠。到了北京,長班就請譚孝移開出現任京官的鄉友清單,自己立即前去投帖,說是「小的們胸藏著一部《縉紳》(官員名錄),腳踏千條胡同,有何難訪難問?」

       官員一旦放了外任,就有座師、同鄉給他們推薦長隨,隨同上任,教他們種種作官的訣竅。外放的官員來到人生地不熟的任所,都是靠的師爺出主意,靠的長隨監督執行,由此才能實現自己控制衙門的體制。

       長隨能夠出頭露面,一方面是因為他們的身份不是賤民,另一方面也是他們大多有一技之長,粗通文墨,熟悉衙門的各種陋規常例。他們大多出身於城市,尤其是「天子腳下」的京城,看慣了當官的模樣,懂得了作官的訣竅,雖然做不了官,但卻能夠做出一副「官模官樣」,說得一口官話。《歧路燈》裡甚至說「他們吃冷燕窩碗底的海參,穿時樣京靴,摹本元色緞子,除了帽子不像官,享用不亞於官」。他們在衙門裡替官員看守衙門大門,跟隨官員外出,聯繫地方紳士,整理文書檔案,管理各類官府設施。清朝時在大的地方衙門裡,長官帶的長隨往往達到上百,小的州縣至少也有一二十人。他們替長官把持衙門,代表長官指揮書吏、衙役,因此被尊稱為「大爺」、「二爺」。他們叫長官「老爺」,互相之間稱呼「朋友」。甚至一些佐雜官也要和他們稱兄道弟。

       長隨能耐之大是現在人難以想像的。舉個最有名的例子:在鴉片戰爭後期,在南京城下為訂「城下之盟」而代表堂堂「天朝」直接和英國人談判的,居然就是一個長隨。這位長隨名叫「張喜」(長隨的姓名大多為假名,不是「喜」、就是「升」之類的吉利名字),是書吏出身,是原任欽差大臣、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伊裡布的親信。伊裡布1841年在浙江與英軍談判時,靠的就是張喜。伊裡布被道光帝點中來南京協助兩江總督牛鑒和英國人談判,急如星火地要張喜前來,讓他「暫戴五品頂戴」,「以工代干」的充當談判代表。直到最後時刻真正的欽差大臣耆英才出場簽字畫押。張喜所寫的《撫夷日記》和《探夷說帖》,儘管大話連篇,但至今仍然是唯一的參加這一重要談判的中方參與者記錄的資料,比他的主子向皇帝打的報告有更多一點的真實性。

       長隨雖然是受雇於長官,但每年最多十幾兩銀子的那一點雇資根本不在長隨們的眼裡。他們「醉翁之意不在酒」,為的是凡事經手都可以有一份陋規常例。《歧路燈》裡提到:「做官的長隨,若不是勞金之外,有別路外快兒,誰還肯跟哩。」《官場現形記》第四十四回「跌茶碗初次上台盤 拉辮子兩番爭節禮」裡說一個州衙門裡的長隨,每年的收入「好幾千的拿」,比當佐雜官收入要高幾十倍。為此很多長隨是說好不要雇資的,甚至還倒過來出一筆錢填補長官上任的費用,或者給介紹人一筆「薦資」。上文所引的《紅樓夢》描寫中就說那些長隨是「花了若干銀子、打了個門子」才得以跟隨前來的。這稱之為「帶馱子」的長隨,意思是長官帶了這種長隨,就會事事受其掣肘,如同驢背上了馱子,負擔很重。

       長隨的法律身份比一般的家人奴僕要高,干的行當一般也比家人奴僕要上檯面。不過在當時社會裡,主人們最不放心長隨的就是沒有法律上的「主僕名分」,難於管束。晚清小說《官場現形記》第五回「藩司賣缺兄弟失和 縣令貪贓主僕同惡」裡,因為分贓不均長隨還敢和官員打官司。清朝人汪輝祖在他的《學治臆說》一書中說:「長隨與契買家奴不同,忽來忽去,事無常主。裡居、姓氏俱不可憑,忠誠足信,百無一二。」紀昀在《閱微草堂筆記》也說「州縣官長隨,姓名籍貫皆無一定,蓋預防奸贓敗露,使無可蹤跡追捕也。」在這本書裡,紀昀記載了不少長隨作惡的故事。還說長隨們偷偷祭祀的行業神「鍾三郎」就是「中山狼」一音之轉。

       可是因為主人在作官時又少不了這些長隨的幫助,不得不要雇長隨。以自己的家僕治家,以外雇的長隨辦事,這就是當時官場上的「一官兩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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