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明清家奴制度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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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的地位,用探春的一句話來講就是「那些小丫頭子們原是些頑意兒」。

這是一句真實的寫照,《清代社會史論綱》講:

賤民。其中的奴婢,有賣身的,有家生的,有投靠的,主要從事家內勞動。他們是主人的財產,受主人人身控制,不能告主、叛主,政府不允許任意殺害他們,但他們的主人可以根據本身的政治權力減輕殺害罪,所以他們的生命並無保障。教坊司樂戶是官奴婢;山西、陝西的樂戶,紹興府、寧波府的墮民,蘇州府的丐戶,廣東的旦戶,由前代官府規定或地方惡勢力長期奴役而形成,從事賤業,同於樂戶;寧國的世僕、徽州的伴當,也是長期形成的賤民,附屬於主家。這些賤民在雍正年間的法令中開豁為良,惟和聲署取代了教坊司,樂戶得以從良,其他賤民由於改變職業的困難,仍處於賤民地位。此外政府的皂隸也屬於賤民。賤民不能同良人通婚,不得讀書入仕。他們沒有人格,沒有政治權力。

——原載《中華文史論叢》1987年第1期,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出版

而且,就是殺人賠償燒埋銀,奴婢也未必享受得到。這是一種人身損害賠償制度。其適用範圍,絕大多數是過失殺人,只有殺死奴婢時不考慮是否為過失所為。

所以金釧兒死了,王夫人給點銀子就算開恩,寶釵那句「十分過不去,不過多賞他幾兩銀子發送他,也就盡主僕之情了」,也就是當時人情的寫照,而且,金釧被攆,等於斷了以後的生路,但照當時的規矩,她還應該對王夫人感恩戴德。若萬念俱灰而自殺,則是「豈有這樣大氣的理!縱然有這樣大氣,也不過是個糊塗人,也不為可惜」。她死了,能有襲人「想素日同氣之情,不覺流下淚來」,寶玉「心中早又五內摧傷」,還能得到銀子和裝裹——用某些人的話說,她還算造化的那。

明清之際,主子對奴才可以任意毆打、贈送或出賣。奴才無處逃避,因不堪痛苦,往往飲恨自盡,僅康熙一朝,報部自盡者,每年即不下2000人——所以也有人說,大觀園的女子何其幸也,能有小命兒就不錯了,誰叫你還想要自由、平等、小脾氣?所以你不幸就是你活該(這樣評價晴雯、司棋、芳官還有金釧等女孩子的言辭不勝枚舉,簡直滿天都是)——真像對一個正在挨打的人說:你知足吧,沒打死你算你走運!卻不知「誰又比誰高貴些」?誰生來就是要挨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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