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氏與「七出」關聯之看法
問題本身來自於第七十五回開端的一條脂批內容。在原本文字中,尤氏接上回故事從惜春處負氣而出,事後來到李紈處攀談幾句,卻在話語間不經意勾出她內心的幾點忿怨。此處依鄭紅楓脂評輯校文字盡錄如下:
尤氏笑道:「你們家下大小的人只會講外面假禮貌假體面,究竟作出來的事都夠使的了。」
此處有庚辰本雙行夾批曰:按尤氏犯七出之條,不過只是「過於從夫」四字,此世間婦人之常情耳。其心術慈厚寬順,竟可出於阿鳳之上。特用明犯七出之人從公一論,可知賈宅中暗犯七出之人亦不少。似明犯者反可宥恕,其飾己非而揚人惡者,陰昧僻譎之流,實不能容於世者也。此為打草驚蛇法,實寫邢夫人也。
此批提到了一個「七出」的問題,也就在這裡作一下簡單的介紹。在古代那個男尊女卑的社會裡,封建制度為女性製造了相當一些法律條例,目的就是為了在家庭中鞏固夫權並在更大程度上束縛壓迫女性。「七出」的另一種同義說法叫作「七去」。據《大戴禮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而《唐律疏議》則記曰:「七出者,依令:『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可見這兩個名詞確是同一意思的兩種稍異的表示罷了。
既曰「出」曰「去」,無非是指當女子有染這七項條例中的任意一條時,其夫均可提出休妻之名。當然,為使此法不致濫用,古時同樣也制訂了所謂「三不去」的原則,稍作緩和,但畢竟於事無大補,甚至連明初的劉基都對「七出」之條大抱不平了。這些話題不是本文的主要討論,所以也就稍作評議在此結束。
現在就有一個顯眼的問題蹦了出來:批語說尤氏有犯「七出」之條,那麼她究竟所犯的是哪一條呢?批語本說「過於從夫」四字,可是無論從哪一個版本的「七出」條例中,都並沒有這一個項目。難道說是作批人對此的無知妄記?這一點的可能性我深信不大的。因為「七出」與「三從四德」一般幾乎是古時極普遍的通行法則,作批人是沒有理由在這一基礎問題上產生淆亂的。因此這「過於從夫」四字,並不能作為「犯七出之條」的解釋說明來理解。但尤氏確又是被指定有犯「七出」的,因為批語後面就跟說了「特用明犯七出之人從公一論」這樣一句。如果尤氏未犯「七出」,那麼此句之評又從何談起?既然作批人不會無的放矢,那麼我們就可以對於這「犯七出之條」作點簡要分析了。
從《紅樓夢》文本文字中,尤氏是一個不太著眼的人物,因此人們也時常忽略了對於她的關注,而且大致把她當作一個比較溫馴的弱女子罷了。誠然,如果我們一定要把「不事舅姑」「盜竊」「妒忌」「惡疾」這類的罪狀強壓於其上,大致都只能算是「莫須有」之罪證罷了。而剩下的三條,卻是最容易被人拿出來說事的了。尤其以「淫佚」為重。因為這一點大概已經成為紅樓女子當中誰也洗脫不開的話題。
我在粗略地調查之後,發現也確實是有相當一部分人認定尤氏是很帶有「淫佚」之罪的可能性的。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現象,我個人認為與當日焦大醉罵這一節永恆不脫的話題關係甚緊。因為大家都感覺「爬灰」之罪已經拿下一個秦可卿來歸案了,那麼「養小叔子」之罪名總不能沒人來承擔。可是涉及到「養小叔子」,能夠符合基本要求的女子又畢竟不多。既然是「淫」,首先總不能在半老徐娘裡去找,而且這個女子肯定還得有「小叔子」可養才是。這樣,王熙鳳與尤氏,也就「當仁不讓」地被「公推」到審判台前排。
其實,無論是鳳姐或是尤氏,如果把她們輕易定下一個「養小叔子」的罪名,都可以認為是極不「厚道」的一種行為。我在很早以前就已經在相關評述中表示焦大之醉罵未必逐條都需要「實證」相依的,要這樣也真不能算作「醉罵」了。可是人們還是寧願不顧一切地來尋找一個頂罪人,這樣的「文字獄」案也就接二連三地被發明出來了。
尤氏為什麼可以被人戴上「淫佚」的罪名呢?因為她在第七十五回就被名為「女兒」的惜春四小姐指罵過,而且文中還特意加強說明是「尤氏心內原有病」,而且第七十五回還提到她「偷著瞧瞧」賈珍閒悶時約來的一批「赴賭」的浪蕩子們,甚至對府內一些明目張膽的「淫佚」之事可以做到充耳不聞,這些都說明她心中也是極有鬼的。但這些「罪證」其實都是很站不住腳的。「尤氏心內原有病」,不過因為她所參與調教的寧國府確實如惜春所說污穢不堪,而且自己的兒媳婦秦可卿也確實就曾與尤氏自己的丈夫有亂倫之徑。有如此之家醜,惜春的尖薄話語又如何不會直刺她的「心病」呢?至於偷窺聚賭一節,這更不能算作「淫佚」的罪證了。因為如果這也算是犯了「淫佚」,那她在當時還能「遂向銀蝶眾人」公開自己這一「淫佚」的准行為麼?而對於家醜充耳不聞,更不過說明她本人內性柔弱,許多事情只能睜一眼閉上眼,此節大體就如《金瓶梅》中的吳月娘罷了。
既然「淫佚」罪是根本說不通的,也就有人開始把這項罪名往「無子」上面去靠。其實這種靠法,也是很有離譜之處的。這裡我們可以直接從這條脂批本身找到最硬實的駁論根據:
特用明犯七出之人從公一論,可知賈宅中暗犯七出之人亦不少。
現在我們不妨把「無子」的罪據往這原話中一套,那麼這一句就完全可以翻譯為:特用明犯「無子」之人從公一論,可知賈宅中暗犯「無子」之人亦不少。
這一下就怪了。如果是「無子」,難道也有「明犯」與「暗犯」的區別麼?賈府中明著不生孩子的人尤氏能算一個,然後暗著不生孩子的人還有一大片?這種語言邏輯,假道只剩下完全令人費解的餘地了。可見「無子」的解釋,也是根本行不通的。儘管在批末「邢夫人」一點中,尤氏還可以與邢夫人很巧妙地尋找到「無子」的共同點,但在這一處的解析中卻已經無法通關了。
那麼這樣一來,只剩下最後一條路可選了,這就是「口舌」。而這條脂批的正確解釋,恰恰也正在此。這本身似乎只是一個很正常很簡單很平實的解釋方式,可是由於人們已經習慣於對紅樓細節的有意玄乎化,倒讓許多人把這最淺顯的一點給完全忽略了。現在,我們逐次分析這種解釋的合理依據。
首先,從當時情境上來說,就事論事,尤氏原話,確實已經在言語上構成了相當的評價口氣,而且還帶有貶損之意。她的話自然是有道理的,而且根本就是一句大實話。但古時的女子不應該過問這麼多的是非,給她冠一個「口舌」之罪,合情合理。這樣,這通篇一段脂批,也就極容易梳理清楚了。
按尤氏犯七出之條,不過只是「過於從夫」四字,此世間婦人之常情耳。其心術慈厚寬順,竟可出於阿鳳之上。
尤氏是犯了「口舌」,但她畢竟是一個弱性女子,因此根本不可能在家庭中的男人面前抗爭否定什麼,她只是在形式上委曲求全,而內心實在飽受委屈的時候,便不可能再把抱怨的心態全然封閉。這是「世間婦人之常情」,是足以理解與同情的了。而反思到心術之上,她在賈府女人當中無論如何也夠得上「慈厚寬順」四個字,於性情之上是明顯不同於鳳姐的嚴苛潑辣。
特用明犯七出之人從公一論,可知賈宅中暗犯七出之人亦不少。似明犯者反可宥恕,其飾己非而揚人惡者,陰昧僻譎之流,實不能容於世者也。此為打草驚蛇法,實寫邢夫人也。
這後半段其實完全是對前半段的進一步闡發,在主題表達上更顯吻合。因為這一處的文字當中,尤氏無疑是犯了「口舌」,而且她絲毫不是背地裡說人的壞事,而是當著榮國府「大少奶奶」的面直言不諱了。尤氏是在明犯,但同時我們也可以想像得到,賈府中暗犯「口舌」之人,又究竟又有多少呢?明犯之人,是毫無心機的,我們還盡可以去理解寬恕。那麼暗犯之人呢?那些「飾己非而揚人惡者,陰昧僻譎之流」,以作批人一句「實不能容於世者」,點破了書作者與批者所共有的審視態度。所謂「打草驚蛇」,又根本在於這一句是「實寫邢夫人」呀。明眼人讀到此幾回,都已經知道前一節寫到「惑奸饞抄檢大觀園」的情形,其煽風點火之人,恰是寧國府的邢夫人了。而庚本此處亦寫到了李紈的心理反應:「李紈聽如此說,便知他已知道昨夜的事」(列藏本「如此說,便知他已知昨夜之事」作為批語出現)。這又何嘗不是在說明,明寫李紈實寫邢夫人,都盡悉繫在「抄檢大觀園」這條主線之上呢?而且,相較於尤氏的「明犯」,邢夫人的「暗犯」確是最不可寬恕的了。
然而,並不止於此,便是同在第七十五回目中的稍後,就還設有文字照應。在尤氏偷窺「聚賭」的情節中,邢大舅,也就是邢夫人的親兄弟,「便酒勾往事,醉露真情起來」,向賈珍抱屈,正是在告說邢夫人的不是。而賈珍也「深知他與邢夫人不睦,每遭邢夫人棄惡,扳出怨言」。尤氏在聽了這樣一段之後,「乃悄向銀蝶笑顏道:『你聽見了?這是北院裡大太太的兄弟抱怨他呢。可憐他親兄弟還是這樣說,這就怨不得這些人了。』」又是點醒邢夫人之惡處!作批人通觀篇目能留下方纔那一番批語,也更是全乎情理之中了。既然如此,我們又還有什麼理由,丟棄「口舌」一節,反把尤氏戴上另外一些「莫須有」那一類沒有絲毫信據的惡性罪名呢?作者的本意,似乎一直不曾對尤氏的形象有多少惡化,後人妄擬之,乃大錯耳。
天涯浪子,戊子晚春,於臥石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