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神廟」新論

「獄神廟」新論

「獄神廟」新論

紅學研究

 一  吳世昌和胡辰先生關於「獄神廟」的觀點和爭論

    《紅樓夢》前80回的多種脂評本裡,多次言及曹雪芹已佚的後40回中有與「獄神廟」相關的情節,共有4回的脂評中提及6次:

    一是庚辰本第20回眉批:「茜雪至獄神廟,方呈正文。」二是同上:「余只見有一次謄清時,與『獄神廟慰寶玉』第五、六稿。被借閱者迷失,歎歎!丁亥夏,畸笏叟。」三是庚辰本第26回眉批:「『獄神廟』回有茜雪、紅玉一大回文字,惜迷失無稿,歎歎!丁亥夏,畸笏叟。」四是甲戌本第27回側批:「且系本心本意,『獄神廟』回內(方見)。」五是庚辰本第27回眉批:「此系未見抄沒、獄神廟諸事,故有是批。」六是靖本第42回眉批:「應了這話固好,批書人焉能不心傷。『獄廟』相逢之日,始知『遇難成詳,逢凶化吉』實伏線千里。哀哉傷哉!此後文字不忍卒讀。辛卯冬日。」

    這些評語表明,在曹雪芹已佚的《紅樓夢》後半部分,有關「獄神廟」的情節相當豐富,其中最重要的是在賈府被抄家之後,茜雪、紅玉通過各種關係去獄神廟探望寶玉。一些學者據此對「獄神廟」的內容進行了種種推測,並取得了一些相當合理的描述,尤以吳世昌先生的相關著述最有影響,但由於這些推測皆是建立在對「獄神廟」的相關知識背景上,因此,釐清清季監獄制度和獄神信仰的內容便十分重要。因為限於材料來源的原因,吳世昌主要以清代吳語彈詞小說《果報錄》為依據,剖析清季的監獄制度,而這些材料過於零碎,甚至有該小說作者的誤解成分,故引起諸多的紛爭,對吳世昌的推測予以否定。其中尤以胡辰載於《紅樓夢學刊》1989年第3期「關於『獄神廟』的性質」一文具有代表性(當然胡辰否定吳說所依據的材料也多依戲曲小說)。

    吳說的對獄神廟的性質在《〈紅樓夢〉後半部的「獄神廟」》[1]一文中,有如下結論:

    (1)清代獄神廟即在監中,在南方一般稱為「蕭王殿」,當然是因為廟中所供奉的塑像是蕭何,俗稱「蕭王老爺」。殿中「獄神端坐中間」,兩旁是「猙獰鬼判」。但也可能是說徐氏所見獄神廟中的囚犯悲慘情況,有如十殿閻羅施刑後的鬼囚一樣。

    (2)獄神廟裡關的犯人大多是死囚,這可以從他的所帶的刑具看出來:這些囚犯都是「披枷帶鎖」,「胡桃大鏈鎖咽喉」,「兩足傷痕行不動」。

    (3)女犯的監獄在裡面,但進去時也要經過蕭王殿,然後從殿側進去。

    據上三點吳先生預測「獄神廟」的情節是:既然小紅和茜雪是在獄神廟中會見寶玉(鳳姐)的,可知在雪芹的後半部原稿中,不但在「榮府事敗」(脂評語)之後有許多人被捕入獄,而且寶玉和鳳姐竟被判了死刑(或流刑)。小紅、茜雪去探監是在臨刑之前借「祭獄神」的名義去賄賂獄吏,所以能和寶玉等在獄神廟相見。……又是誰助他們設法越獄呢?當然只有「俠義」、「豪傑」的醉金剛和他的「有膽量的有作為的」「相與結交」之人,例如獄神廟的獄吏、禁子之類。……在寶玉、鳳姐都已進了獄神廟的時候,卻是她們冒了很大危險入監慰問她們的舊日的主人;又通過市井豪俠和有膽量的獄吏之類,把他們從監中救出。這中間的關鍵人物是賈寶玉的「義子」賈芸[2]。

    胡辰先生據關漢卿《緋衣夢》、明末小說《三刻拍案驚奇》(即陸人龍的《型世言》)中的第19回「血指害無辜,金冠雪枉法」及清代小說《三俠五義》77回相關情節認為,獄神廟的性質是:

    (1)獄神廟不是監獄,也不是囚禁死刑的場所。

    (2)獄神不單單是獄、吏獄卒與囚犯的祭奉的典獄之神,更重要的是司法官吏供奉的折獄之神。

    最後得出有關獄神廟的結論是:「獄神廟是廟,不是獄,它不是關押囚犯的場所。它是安置同案件有關人員(包括證人、首告、涉嫌者等等)的一座廟宇,讓「歸案備質」的人有一個聽候傳呼的棲身之處。因此,住在獄神廟中的人與監獄中的案犯待遇很不相同。由於沒有定罪,更不會「披枷帶鎖」,但可能要限制一點自由。可以設想,獄神廟就在監獄附近,與上審衙門相距不遠。廟中供奉著獄神,兩旁有若干廂房或耳房,以作為「歸案備質」人員的住處。由此推測《紅樓夢》後半部「獄神廟慰寶玉」的內容:「賈府被抄家,賈赦、賈政、賈珍、賈璉等人入獄,鳳姐、寶玉等人暫時羈留在獄神廟。茜雪、紅玉和劉姥姥先後到獄神廟慰問探望,並給鳳姐和寶玉以重要援助,鳳姐把巧姐托付劉姥姥。後來鳳姐與寶玉獲釋,但家產已籍沒,無家可歸,這才『樹倒猢猻散,」所以,畸笏叟說「此後文字不忍卒讀。」

    吳說與胡說關於獄神廟性質的對立是顯然的,而由此生發的對《紅樓夢》後半部相關情節的推測亦大相逕庭。事實上,他們對獄神廟的結論與事實皆有出入,加之對清代監獄制度和實際的囚徒禁獄生活的不熟悉,上述的推測和描述多為臆測的結果。為了得出符合事實的結論,有必要釐清古代尤其是明清二朝的監獄制度、獄神信仰和囚徒生活的真實狀況。

       二  清代監獄制度及其「獄神廟」的性質與功能

    先看古代監獄性質。中國古代監獄與現代意義的監獄制度不同,封建社會的監獄主要囚禁未決犯,即當時監獄主要是監禁犯罪嫌疑人之地方,相當於今天各地方公安局所屬的拘留所,而與今天的監獄(屬司法部門管轄)的性質有異,今天的監獄為已判決的罪犯勞動改造服役的地方(古代判流罪之人,亦相應到流放地驛站、牢城營等處服苦役)。明清二代的監獄亦是如此,《清史稿·刑法志》云:「從前監羈罪犯,並無已決未決之分。其囚禁在獄,大都未決犯為多。既定罪,則笞杖折責釋放,徒流軍遣即日發配,久禁者斬絞監候而已」。可見,清代久囚監獄之人只有已判決斬監候和絞監候二種犯人而已,而其他皆是未判刑的嫌疑犯。如魯迅先生的祖父就是因科場通弊案被判「斬監候」而長年囚禁於杭州府司獄司監中[3](十四杭州)。《醒世姻緣傳》13、14回中的珍哥因迫害嫡妻計氏使其自殺亦被判「絞監候」而長年在縣獄等候年復一年是否執行的通知[4](明清統治者慎刑,對「斬、絞監候」是否於秋天執行特別嚴謹,故判、斬絞監候的囚徒,往往不會執行死刑而是年復一年的囚於監中)。此外,根據封建社會「有罪推定」的原則,封建監獄往往會將一些重大案件的原告被告乃至相關證人也監禁於班房、牢中,直至案件的最後審定。

    清代的監獄分佈情況和內部建築情形大致是清承明制,從地方到中央各級審判層級都設有監獄。從地方監獄看,最基層的縣裡有縣監,其上廳有廳監,州有州監,府有府監。從中央來看,刑部有刑部監獄,另外尚有用於監禁皇室犯罪者的宗人府空房,用於監禁京師所在地旗人和八旗軍卒犯罪的軍統領衙門監獄等,據台灣學者丁道源統計,清初全國各類監獄「有二千餘處之多」[5]。地方監獄一般都設有內監、外監及女監。《清史稿·刑法志》載:「各監有內監,以禁死囚;有外監,以禁徒流以下。婦人別置一室,曰女監。」而刑部監獄則分南北兩監,主要拘禁京師、外省死囚及現審重犯。

    監獄內部的建築情況如何,明末清初的葡萄牙籍傳教士曾德昭《大中國史》第28章有說明:「他們關押犯人的監獄,比我們寬大,全國的監獄都一個形式,很少差異,所有只要介紹一個,我們就可以得知全貌。它們大都和所屬的曼達林(政府長官)的官府和衙門相連接,或者距離不遠。監獄臨街的一面沒有欄杆,但在大門內有一條窄通道,引向第二道門,裡面是一座院子,按監獄所能接受罪犯的多少而定,有大有小。然後通往第三道門,那裡有看門和衛士的住所,一般是三間。再過去是另一道門,開向一座大四合院,四周是囚犯的房間,朝院子的一面沒有牆,但豎有緊密的木柱,它們看來更像欄格,門不是木板做的,而是同樣的木格,因此都是開放的;這是關押普通囚犯的牢房。在這一排牢房的盡頭有秘密、封閉的牢房,用來關押重大罪犯,他們稱之為『重監』,即重罪牢房,也有如前所述的格欄,其中是關押那些罪大惡極者的封閉牢房,一直被鎖起來。」從文中可悉,當時的牢獄有多重大門,牢門之前有獄卒的住房,其後才是一般的囚牢以及重囚牢。

    至於與牢獄相關的獄神廟建築地點和位置,則自宋以來皆建築在牢獄之中,很少有例外情況。宋方勺《泊宅編》卷中云:「今州縣獄皆立皋陶廟,以時祠之……皋陶大理善用刑,故後享之。」另一宋人袁文在《甕牖閒評》卷2云:「今州縣獄皆立皋陶廟,以時祀之。蓋皋陶,理官也,州縣獄所當祀者。」又如南宋文人洪邁《夷堅志·支乙》卷9「宜黃青蟆」條曰:「宜黃縣獄有廟,相傳奉事蕭相國,不知所起如何也。」可見,在宋朝獄神廟皆建在獄中,所祀獄神既有皋陶,又有蕭何。到了明朝,情況也是如此,據天一閣所藏明弘治年間所修《句容縣志》卷之2雲縣衙建築群內有:「監房十間。獄神祠一間。」獄神廟與監房建築在一起,外面應有圍牆環繞。又如曾德昭《大中國志》第28章亦云:「(明朝)每座監獄內都有一座或兩座(獄神)廟。」再如山西洪洞縣仍保留的戲劇人物「蘇三」原型被監禁的縣獄,有一座修於明初的獄神廟,廟甚小,立於牆上,中有三神。居中者為獄神[6]。而清代的獄神廟也是建在獄中,中央監獄的獄神廟為阿公祠,清震鈞《天咫偶聞》卷2引濮青居士所著《提牢瑣記》曰:「(刑部獄)南則阿公祠。」地方如光緒年間所修的《孝豐縣志》載:「縣署在城內西北隅……監獄內蕭王殿一間。」清人程穆衡《水滸傳注略》也云:「青面聖者:獄中皆有蕭王堂,祀蕭王。其青面神,相傳蕭王判案。」

    獄神廟建於獄中還見可之當時的說部,如《小五義》第69回:「(艾虎)來到監牢獄的門首……往裡一走,奔正西。有個虎頭門,上頭畫著個虎頭,底下是柵子門,正字叫貔犴門。雖畫著虎頭,乃是龍生九種之內,其性好守,所以畫在監門之上,取其有守性的意思。在貔犴門北邊,有個獄神廟,約有半間屋子大小。」這裡獄神廟與重囚牢皆在「監牢獄的門首」之內。又如清代光緒初年刊刻的評彈小說《描金鳳》17回,金繼世隨其父準備進縣獄探看其結義兄弟徐惠蘭時,先是其父「手叩監門」叫道:「開監門,開門來」,進獄後,「四個夥計(獄卒)一起領了金繼春到蕭王殿,叫金繼春在蕭王殿等,自己去叫徐惠蘭出來。」可見,獄神廟(蕭王殿)即在獄中。

    那麼,獄神廟之功能又是如何呢?

    其一,為獄官獄卒和囚徒例祀的地方。獄神則是中國舊時民間信仰的對象之一,為囚徒渴望能主持公道、司法公平的神靈。曾德昭《大中國志》第28章:「(囚徒)這些錢剛付完,還必須再付最後一筆為監獄廟堂及偶像獻祭的費用,因為每座監獄都有一座或兩座廟,每月陰曆初一、十五獄吏都要去獻祭,祭品一般有一隻雞、一塊豬肉、兩條魚、饅頭、果品及其他物品。他們把其中一些祭品用水略煮一下,那隻雞僅煮到可以把它直立在廟前的桌上,其他東西則整齊地放在它的四周,擺一個時辰後,他們就把這些東西拿走,重新烹調魚和肉,味道鮮美,然後他們舉行一次宴會。新囚犯必須捐助和提供這筆費用,那些在這次獻祭後入獄,到15天後下次祭祀的人,要提供下次祭祀的費用,而那些經過下次祭祀之後的人,到時則免於交付。」這則材料表明,獄神廟有對獄神的例祀,每月二次在朔望進行,主持者為監獄的獄吏,參與者為看守、囚徒,而祭品的購買費用則由新囚徒提供,最後祭品散福受用為大家共享。這種例祀,某種程度上可說是獄卒壓搾囚徒撈取外快的手段之一。清代對獄神的例祀情況亦如此,《提牢瑣記》有云:「諸神塑望則祀,履任則祀,報賽日則祀,勾結日則祀,必躬親,香帛虔潔,宜專厥司,庶幾覆盆之中,亦有臨質。神道沒教,用佐官箴。」這裡,祭祀獄神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塑望的例祀及其賽神日(神的生日)的祭祀;二是獄官履任之日的祭禮,強調對國家和神靈的虔誠;三是處死犯人的勾結日祭祀,以說明神道的公平和不誣。

    其二,由於獄神廟為囚徒和獄卒共同信仰的神靈,囚徒希望通過祭祀求拜獄神,能得到其保祐,得到審判官員公正公平的判決;獄卒心理中亦相信獄神在冥冥蒼天之中俯臨監獄,以維持監獄管理中的秩序和公正。因此,此二類人,若心理存在某種因現實或妄想產生障礙,往往求助獄神,以獲得心理的寬慰和緩解。如曾德昭《大中國志》28章云:「這些供奉偶像的廟字,不只供囚犯祭祀,也供其他一般之用,那就是,供囚犯作誓言、抽籤,儘管多次出現不幸的結局,因為抽的簽允諾他們得到自己和愉快開釋,結果卻受到官府的刑杖和刑法。」並且,作者舉了一個實例:「有一天我在場看見一個可憐的異教徒,虔誠地跪在地上抽籤,因為他不識字,他叫另一個人幫他看廟裡保存的一本小解書。抽下簽,這個可憐的傢伙問:『那麼,我抽到甚麼?我會在法堂受刑嗎?』另一個人翻閱書頁,叫道:『打起精神,一切都好,你抽到一個好簽。』」足見,獄神廟之獄神在囚徒心目中具有某種預示功能,是舊日無助的囚徒減輕恐懼的無可奈何的選擇。再如,清初小說《賽紅絲》第7回,獄卒朱禁子被惡棍皮監生和屠才收買,欲害死無辜秀才宋玉古,他擔心公正之神獄神的懲罰,便私下事先求拜獄神的寬恕:「(朱禁子)因有事在心,吃了一肚子酒,磕了四個頭,通誠道:『獄神老爺在上,要害宋秀才性命,皆是皮監生與屠才之過,實與小人無干。小人不過得他幾兩銀子養家活口,望老爺鑒察。』說完頭起來,又篩了一大碗燒酒,吃了壯壯膽。」

    其三,獄神廟為囚徒親朋好友探監會見之場所,囚犯接受審問時準備衣著等的臨時房間,亦是司獄官員巡察監獄休息之地,也為有錢勢的犯人,休息閒遊之地。為了便於讓帶上刑具囚徒與親朋等人私下談話,獄卒甚至有意避開,這實際為徇私舞弊留下了空間。如《描金鳳》17回獄卒頭領金圖遠:「又關照禁班夥計去外面去叫二桌酒,一桌放在蕭王堂讓他的兄弟(指探監人金繼春和囚徒徐惠蘭)飲酒談心,一桌放在監門跟首,請夥計(獄卒)們喝杯喜酒。」經過這樣的安排,獄卒先是讓金繼春在蕭王殿等候,接著從牢中提出徐惠蘭,他「哪料弟兄在監牢裡蕭王堂相見,跟了禁班夥計直往蕭王堂而來。」爾後,由於縣官要提審徐惠蘭,「夥計把刑具、罪衣、罪裙拿在手裡,直往裡邊而來,到蕭王殿天井朝裡一看,只見徐惠蘭一個人坐在那裡。」「夥計把他方巾去掉,罪衣、罪裙罩在海青外面,刑具上好,帶了金繼春直往外走。」這裡,被懷疑犯了殺人罪的徐惠蘭,由於是秀才身份,雖有殺人犯之嫌疑,但由於未決,故尚能在獄中戴秀才的頭巾,而去接受審判時,則必須穿上犯人的囚衣,故在獄神廟中換穿上囚服,戴上刑具上堂見官的。獄神廟有時也是獄官查看牢獄,盤問獄卒監獄管理狀況,甚直對獄卒囑辦非法事項、及其暫時休息的場所,晚清西冷野樵的小說《繪芳錄》60回,主官獄政的南昌縣典史朱丕查看牢房,「這日恰好有一起大盜獲住,發下獄來。晚間朱丕親自去查監。因是一班飛簷走壁的巨盜,囑咐獄卒,夜間防守須嚴。」獄卒中有一名禁子名叫竇泗,為人心細如髮,辦事玲瓏,朱丕很喜歡他,「查過了監,到獄神堂少歇,喝退隨來眾人,單唉竇泗進來。」朱丕如此行事,目的是要通過竇泗,陷害他人。獄神廟,甚至也是囚犯,包括重囚,可以閒遊的地方。周作人的《知堂回想錄》第1卷「十四杭州」述及他在杭州陪侍其因科舉作弊案而被判「監斬候」而關在杭州府司獄司監牢中的祖父時,有這樣一段文字:「當時他的日課,是上午默念《金剛經》若干遍,隨後寫日記,吃過午飯,到各處去串門,在獄神祠和禁卒等聊天。」可見,獄神廟是牢中囚徒日日可以常去閒遊的地方(當然有條件限制,詳後)。

    其四,獄神廟也是與囚徒有關之人,尤其是其親朋好友為他乞求獄神保佑之地,他們或許願心,或作咒罰誓,或傾訴冤情,目的是渴望審決時的公平。當然,這些人要進入獄神廟,或悄悄非法闖入,或賂賄獄卒公然進入。許願心悄然進入的如《小五義》57回小俠艾虎欲救受冤屈朋友來到牢房劫獄,遇到困難,「正在為難之處,忽然想起一件事來:每遇打官司的,說獄神祠最靈,如今何不哀牢獄神爺去?倘能獄神爺有靈有聖,也許有之。自己仍然撲奔正東,到了貔犴犴門的北邊,縱身躥上去,飄身下來,到了獄神祠。雙膝點地,通誠祝告了一番:若得把二位哥哥救出去,重修獄神廟,另塑全身!禱告完畢,又磕了一個頭。」訴冤情的如晚清小說無名氏《紅風傳》11回曹進進監探看榮公子,不料榮公子已被刑而昏死,禁卒便告訴曹英去獄神廟哭冤,以求上天發威使榮公子還生。「禁卒說:『你不用哭了,我把刑法給他去了。你與他往獄神廟哭去罷」,「(曹英)背著公子來的快,獄神廟不遠颶尺中。曹風放下榮公子,雙膝跪在地流平,曹風叩頭忙告視:獄神老爺在上聽,保佑兄弟還陽轉,翻蓋廟宇報神靈。獄神聞聽不怠慢,又把土地叫一聲。」上述三例雖是小說家言,但在封建時代的民眾信仰和獄政管理中,皆是現實存在的事實。

    要推測「獄神廟慰寶玉」的相關情節,尚需瞭解清季囚徒在牢獄中的日常生活。清代各級監獄的生活住宿條件一般說來異常惡劣,獄卒舊時被歸類屬倡優隸皂一類的賤民,收入微薄,根本無法維持家庭的生計,囚徒就成為其盤剝敲詐的對象。一方面,囚徒不僅進牢獄就要交各種例錢,而且獄卒時常也以各種借口對之進行訛詐;另一方面,若囚徒富有能滿足獄卒的饕餮之心,則獄卒往往不顧王法,想盡辦法備辦各種設施,使這類囚徒享有種種特權,即使他們犯下各種嚴重的罪行,依然可在監獄過上與獄外相近的生活。

    如「那些關押在封閉監獄(重囚獄)的囚犯,儘管他們不能出去,這只對那些沒有錢的而言,若他們有錢賂賄獄吏,就可以隨意出去,到他們願意去的地方停留,他們白天在牢裡仍然是自由的,而一到夜晚就被按如下方式收繫起來……」[7]交了例錢之後,「普通牢房每天開放,囚犯可以自由地從這間到另一間去,並在後院交談。」[7]如果說這是明末清初監獄管理的真實現狀的話,那麼清代中後期的情更是如此,像清末刑部監獄中的賂賄就有多種,其中的「全包」即是「從大門買到監內」,犯人花重金在未入監之前使將從刑部大門外的門役、門茶房一直到大門裡的守門頭目,提牢廳各提牢主事、書吏甚至獄神廟的正副牢頭、刑部堂上各主事等大小官吏全行賄通;犯人「甫至刑部大門,即由大門外的群役趨至囚車將其扶掖下車,……進大門後,大門裡的群役也和大門外的一樣,都跑到犯人面前慇勤招待,問茶問水,惟恐不周……,到了二門(牢獄大門)、二門外的群役又紛紛相迎,有的向犯人問安,有的向犯人道受驚,彷彿關切得了不得。最後一進獄門,那些值日司獄房的群役,都早已在甬道二旁,垂手立候,大家都搶著過來,把犯人扶在凳子上一坐,獻茶致慰,使休息一會,這才扶著他到獄神廟,去見當家的(即牢頭)。」[9]再如清人李慈銘《越縵堂日記》載:「近日周瑞清等入刑部獄,索費至三千金……周(瑞清)得小室三間,龍止一間,可自攜僕作食,且通家人,賓客往來。」又如譚嗣同被捕入獄之後,為了獲得較好待遇,立即買通獄卒暗中通知家人胡理臣和羅升,要他們「速往源順鏢局王子斌王爺處,告知我在南所頭監,請其設法通融招扶」[9]。可見,在封建統治之下,監獄制度在獄卒的貪婪和金錢的腐蝕下,形如虛設,只要有錢,即使中央監獄的嚴例規條,也是一紙空文,像譚嗣同這種當時看來異常嚴重的政治犯,也能通過通融改善生活條件。

     三  吳、胡二說的評述與「獄神廟」情節的推測

    對明清之際中國古代獄政制度和獄神信仰進行梳理之後,再看吳世昌先生的獄神廟性質的分析,可知:其一,雖然吳世昌只依據《果報錄》的描述,得出獄神廟在監獄內部的結論,但這一結論卻是正確的,因為獄神廟確為監獄的附屬建築,它是為囚犯、獄卒、獄官等人服務的,所以,必須建築在牢獄內部。其二,吳說獄神廟是關押死囚的場所,顯然錯誤,他把獄神廟附近的牢房和獄神廟等同起來,獄神廟是祭祀獄神之地,為監獄內的獨立建築物,當然對一些簡陋的基層監獄,獄神廟也可和牢房建在同一建築中。而在清代犯有重罪的嫌疑犯及待決死囚一般囚於重牢之中。其三,關女囚的監獄所在方位,並不能依據是否探監人進監時經過獄神廟,而確定它在牢獄建築的較裡處。這要看各地牢獄建築的具體情況,以「裡外」來描述各監房的方位,無法做到具體確切。其四,至於吳世昌先生對「獄神廟」的情節推測則無法成立,說寶玉和風姐竟被判了死刑(或流刑),小紅、茜雪去探監是在臨刑之前借「祭獄神」的名義賂賄獄吏所以能和寶玉等在獄神廟相見,可以說是猜臆,因為由前面的介紹可知悉清代監獄一般說來監禁的是未決犯,所以不能說「寶玉和鳳姐」被判刑,而對於已判死刑的囚犯執行前先「祭獄神」,這只可能是監斬官、獄官、獄卒和囚犯參與,囚犯的親戚在這嚴威的時刻是不可能進入獄神廟的。

    至於胡辰先生對獄神廟性質的分析亦大有訛處,第一,是獄神廟並不在監獄之外,而確是在監獄之中。第二,它也不是拘押同案件有關人員包括證人、首告、嫌疑者等等的一座廟宇。由前述可知,在封建時代,犯罪嫌疑人必須囚於監獄當中,而一般的原告、證人、並不需囚禁,只涉及重大案件,才把他們同被告一同分別囚於牢中。第三,胡辰生先推測「賈府被抄家一案,只有賈赦、賈政、賈珍、賈璉等人入獄,而鳳姐、寶玉等人只是暫時羈押在獄神廟中」也純屬臆測,並無理據。第四,又言「獄神」更主要是折獄之神則過於武斷。獄神廟是囚犯、獄卒和獄官信仰並參與祭祀活動的神靈,至於各級審判官員,則一般不參與其中的活動。當然,審判官員亦可能和一般民眾一樣信仰獄神能主持司法審判的公正,但在他的司法實踐中,作為一個受過教育的知識分子,更多的是根據事實和理性,而不是依據所謂神的預示、暗示之類去做判決。

    至於《紅樓夢》後40回中有關獄神廟的情節,我們據脂評相關的描述,只能推論出,在「賈府被抄」一案中,寶玉和風姐既然在獄神廟和小紅、茜雪相見,顯然,他們已作為被告、囚禁在監獄當中,且是作為未決犯而被囚禁的。而在監獄中能和小紅、茜雪見面,表明小紅、茜雪在賈府已抄、沒有強大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借助朋友之力或動用個人的錢財,賄賂獄官獄卒,獲得面見寶玉等人的機會,由於在舊日獄神廟具有作為在押未決犯人和親朋見面之地的功能,於是在該地見到了舊日的主人。至於要使這個案件的判決有利於賈家或有利於屬於次要「犯罪人」的寶玉、熙風,則非得調動大量的金錢且要打通主審官員關係,方可實現。且即使有錢,而完成這一目的必然要依賴於中間人的介紹,在賈府已遭滅頂之災之時,賈府舊日的權貴親朋對之避之不及不願捲入其中,因此,賄賂審判賈府被抄一案的中間人則只能是衙門的差人一類人物,這在封建時代,由司吏、差役、公人、獄卒、門子等通作交通官吏中間人的情況屢見不鮮,倪二可能就是這樣一位中介。即在《紅樓夢》中,這有可能由茜雪、小紅、賈芸等人調動他們能有的金錢,通過倪二(不一定是獄卒),買通了賈府被抄案的主審官員,作出了有利於從犯寶玉、熙鳳的判決。由於賈府一案的嚴重性質,受朝廷關注,故不能對整案作出輕判,且賈芸等人也無如此的經濟能力,能徹底滿足從門子至各層審判官員多人的貪慾。當然,還有其他種種可能情況,比如皇帝姑念舊恩,對賈府年輕一輩的子弟,放鬆一馬,從而使得寶玉、王熙鳳能夠脫卻牢獄之災。也有可能是北靜安王之類權貴高官,念在與賈府世誼交往的舊情上,對皇帝或主審官員說項,才使得寶玉、熙鳳或判輕罪、或被釋放,在這樣情形下,「獄神廟」情節,則主要是寫像小紅、茜雪一類的下層民眾的美好品德和對寶玉的一片深情,此與深得賈府佑助的賈雨村一類寡恩刻薄之人形成了鮮明的對照。至於吳世昌先生據脂評預測《紅樓夢》後40回中有寶玉、熙鳳為倪二劫獄救出的情節,則只能是大膽的想像,有把這一世情小說等同公案傳奇了,這與曹雪芹的創造初衷顯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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