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暴露出來的矛盾(2)
新材料暴露出來的矛盾(2)
該臣等會議得:山東巡撫塞楞額奏稱,運送緞匹員外郎曹等,於勘合外加用沿途州縣各站馬匹、騾價、程儀、槓夫、飯食革料等物一案,審據曹供稱:「從前御用緞匹俱由水運,後恐潮濕,改為陸運驛馬馱送,又恐馬或驚逸,途間有失,是以地方官會同三處織造官員定議,將運送緞匹於本織造處雇騾運送,沿途州縣酌量協助騾價、盤纏。歷行已久,妄為例當應付,是以多支馬匹,收受程儀,食其所具飯食,用其所備草料,俱各是實。我受皇恩,身為職官,不遵定例,冒取驛馬銀兩等項,就是我的死罪,有何辯處」等語。筆帖式德文,烏林人麻色同供:「我二人新赴任所,去年初經陸運緞匹,以為例當應付,冒昧收受,聽其預備。就是我們死期到了,又有何辯處。」等因。俱已承認。隨將沿途索取銀兩帳目核算:曹收過銀三百六十七兩二錢,德文收過銀五百十八兩三錢二分,麻色收過銀五百零四兩二錢。查定例「馳驛官員索詐財物者革職」等語。但曹等俱系織造人員,身受皇上重恩,理宜謹慎事體,敬守法律,乃並不遵例,而運送緞匹沿途騷擾驛站,索取銀錢等物,殊屬可惡。應將員外郎曹革職,筆帖式德文、庫使麻色革退。筆帖式、庫使均枷號兩個月,鞭責一百,發遣烏喇,充當打牲壯丁。其曹前站家人方三、麻色家人祁住、德文舍人馮有金,雖聽從曹等指令,而借前站為端,騷擾驛途,索取銀錢,亦屬可惡。應將方三、祁住、馮有金各枷號兩個月,方三、祁住鞭責一百,馮有金責四十板。其曹等沿途索取銀兩,雖有賬目,不便據以為實。應將現在賬目銀兩照數嚴追令交廣儲司外,行文直隸、山東、江南、浙江巡撫,如此項銀兩於伊等所記賬目有多取之處,將實收數目查明,到日仍著落伊等賠還可也。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參見《紅樓夢學刊》1987年第1輯。
該題本原藏大連市圖書館,與第一歷史檔案館發現的雍正七年七月「刑部移會」兩相照應,對研究曹家在雍正上台後的遭際有一定意義。但有的研究者認為,此一題本的發現,加強了曹家被抄原因的經濟罪案說,或更加證實了張書才提出的騷擾驛站說,余以為不然。題本中保留的口供說:「從前御用緞匹俱由水運,後恐緞匹潮濕,改為陸運驛馬馱送,恐馬驚逸,途間有失,於是地方官會同三處織造官員定議,將運送緞匹於本織造處雇騾運送,而沿途州縣酌量協助騾價、盤纏。歷行已久,妄為例當應付,是以加用夫馬,收受程儀,食其所具飯食,用其所備草料,俱各是實。」這說明運送龍衣時多加一些騾馬、草料、程儀,是三處織造會同地方官決定的,歷行已久,並不是曹膽大妄為。家人方三等在口供裡也說:「沿路驛站所給銀兩俱系我們經手是實,所給數目多少不等,俱有賬目可查。」總管內務府查的結果是:「內開曹收過銀三百六十三兩二錢。」則又說明路上賬目異常清楚。那末,既是「厲行已久」之事,賬目又一清二楚,為何偏要在這個時候懲辦曹?豈不令人深長思之麼?此其一。
其二,此題本開頭部分山東巡撫塞楞額的奏疏最堪注意。塞疏也承認:各驛站的過往差使因種種原因額外多索以及違例應付的情況,經常發生,是「歷年相沿,彼此因循」已久的事情,雖然知道違例,大家也感到「莫可如何」。說明對此類事以前並未深究。何況塞疏說的是一般的驛遞差使,至於運送龍衣,恐怕更不好深究了。不僅不好深究,說不定沿途各地方驛站還要主動加馬加糧,惟恐拍不上織造官的馬屁而懊喪呢。這完全是情理中事——如果在康熙朝,誰敢碰江寧織造曹寅、蘇州織造李煦一根毫毛?可是這位塞楞額偏要追究,親自將三處織造最近一次運送龍衣的情況「查訪」得清楚「既確」,要求雍正皇帝敕下各織造官,以後不得多索夫馬、程儀,以發揚「愛惜物力、培養驛站之聖心」。而雍正也就立即接受此建議,並表彰塞楞額「毫不瞻徇,據實參奏,深知朕心,實為可嘉」。要不是塞楞額事先已獲悉雍正對曹一家的態度,他和「聖心」能夠符合若契嗎?因此所謂曹「騷擾驛站」一案,說穿了不過是整治曹的口實而已。
其三,還有更可疑者,固封曹房產是在雍正五年十二月,而總管內務府對曹「騷擾驛站」案做出判決,已經是雍正六年六月,時間過去半年之久。豈有半年前發生的事情反而是半年後對另一事的判決所致之理?
因此,依筆者愚見,雍正六年總管內務府題本的發現,非但未給曹家被抄的經濟罪案說和單獨的騷擾驛站罪案說增添論據,反而暴露出此二說的重重矛盾,揆情度理,還是政治牽連說更接近歷史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