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學論爭—李希凡和何其芳的筆墨官司
紅學論爭—李希凡和何其芳的筆墨官司
李希凡和藍翎是1954年大討論的發難者,他們在討論中提出的一些觀點,尤其認為賈寶玉是新人形象的觀點,以及《紅樓夢》的思想傾向是明清之際資本主義生產關係萌芽的反映,遭到紅學界一部分人的反對,其中持異議最力者是何其芳。
何其芳在1956年寫的《論紅樓夢》的長文中,用很大篇幅來詰難以李希凡和藍翎為代表的強調新的經濟因素的作用的觀點。為此他考察了黃宗羲,顧炎武、王夫之、唐甄、顏元、戴震等清初思想家,認為這些學者的思想具有濃厚的封建性,根本不能代表當時新興的市民階層。他批評說:「用市民說來解釋清初的思想家和《紅樓夢》,其實也是一種教條主義的表現。這是搬運關於歐洲的歷史的某些結論來解釋中國的思想史和文學史。」2何其芳:《論紅樓夢》第158頁、第163頁,人民文學出版社1958年版。他還說,這樣來解釋《紅樓夢》,實際上是「老的牽強附會再加上新的教條主義」2。批評的措詞相當嚴厲。
李希凡對何其芳的批評沒有立即作答,但對何其芳發表的《論阿Q》和《關於詩歌形式問題的爭論》兩文,卻提出了質疑,前者在1956年,後者在1959年何其芳的《論阿Q》載於1956年9月的《人民日報》,李希凡的《典型新論質疑》發表在1956年12月號《新港》上;何其芳的《關於詩歌形式問題的爭論》載於《文學評論》1959年第1期,李希凡的《對待批評應當有正確的態度》發表在1959年4月號的《詩刊》。。因此,李、何論爭不止在紅學一個領域。1964年,何其芳在為《文學藝術的春天》一書所寫的序言中,就阿Q的典型問題和詩歌形式問題,系統反駁李希凡的質疑,用了一萬多字的篇幅何其芳:《文學藝術的春天》第10至第33頁,作家出版社1964年版。。1965年,李希凡在《新建設》雜誌發表進一步詰難的文章李希凡:《關於阿Q、典型、共名及其他》,載《新建設》1965年第2期。,兩個人的筆墨官司愈演愈烈。1973年,《紅樓夢評論集》印行第三版,李希凡在後記和附記中,對何其芳的觀點又作了一次總清算李希凡、藍翎:《紅樓夢評論集》第三集,人民文學出版社1973年版。,雖主要集中在賈寶玉和林黛玉的典型意義及《紅樓夢》的思想傾向上,但由於當時的環境和氣氛,何其芳處於不能答辯的境地,正常的學術討論已無可能。
本來《紅樓夢》的思想傾向和明清之際的思想潮流是什麼關係,賈寶玉的身上有沒有新的思想的萌芽,純屬具體的學術問題,研究者完全可以而且應該堅持自己的獨立看法;但遺憾的是,李、何論爭未能在學術層面上深入探討,反而因環境氣氛的影響使雙方在感情上出現了隔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