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曹俯獲罪之原因暨曹家之旗籍

再談曹俯獲罪之原因暨曹家之旗籍

再談曹俯獲罪之原因暨曹家之旗籍

曹雪芹

1983年《紅樓夢學刊》第三輯,刊出了一篇題為《獻芹新札》的文章,內中二節是批駁拙論的。聞之不勝歡忭,遂急往借觀。無如研讀數過,自省者三,仍覺得拙論不無道理,而《新札》作者之主張尚需再予商榷焉。

茲就《新札》作者文中所及數端,略申淺薄之見,以為答辯。

關於曹俯獲罪之原因

《新札》作者在「經濟罪抑政治罪?」一節中,對我主張「曹俯獲罪是經濟原因」提出批評,認為我——

主張的理由是:檔案明白書寫:「查曹俯因騷擾驛站獲罪」,只此一語,便可為證與政治無關雲。並說:

研究雍正的事,只看他的「文詞」和「官文書」,那就太天真了,從未有哪一個歷史研究者這樣書生氣。對《新札》作者的批評,我是由衷歡迎的。但是,對於《新札》作者的主張,我又是不敢貿然贊同的。因為《新札》作者至今還沒有拿出、我也還沒有找到一條可以證明曹俯被革職抄家是「政治罪案」的直接或確鑿的史料,而《新札》作者引以為據的所謂「事實」又多是與原始材料不盡相符乃至根本不存在的,且不說這些「事實」即便都是真的,也未必就可以作為「政治原因」說的確切證據。

我仍然認為,就目前已經發現的材料看,曹俯獲罪的真正原因,是騷擾驛站,空虧帑項,轉移財物。鑒於曹俯騷擾驛站乃「多索夫馬、程儀、騾價等項銀兩」,屬於需索侵貪之類,因此也可以概括為「曹俯獲罪是經濟原因」。由於我的理由已在《新發現的曹俯獲罪檔案史料考析》(見《歷史檔案》1983年第二期)一文中作了較為詳細的說明,而《新札》作者在其文章中又沒有對證明「曹俯獲罪是經濟原因」的種種史料進行具體辨析,因而也就無需再去正面論證曹俯獲罪何以「是經濟原因,不是政治原因」。

現在的問題是,《新札》作者舉出了有關李煦、孫文成二人的所謂三件「事實」,用反詰的方法,來說明這三件「事實」或者是不能「天真地按『字面意義』去相信」,或者是並非「經濟罪名」,從而證明曹俯獲罪也「不是經濟罪名,而是政治罪名」。這樣,就有必要去逐條考察辨析這三件所謂「事實」究竟是怎麼一碼事,能否證明曹俯之被革職抄家「純係政治罪案」。

(一)《新札》作者說:

李煦從一開端,霉頭是觸在「挖參(人參)」問題上,一說查抄了,馬上嚴令繳出的卻是「先皇」御批的密折!試問何也?難道也是「經濟罪名」?李煦於雍正元年被革職抄家,是「經濟罪名」,不是「政治罪名」,官方檔案,私家記載,均有確證,無庸贅述。現在需要考察的,是究竟有沒有所謂李煦一被抄家、「馬上嚴令繳出的卻是『先皇』御批的密折」這麼一回事。

據我所知,在目前已見有關雍正元年李煦被革職抄家的史料中,並沒有「嚴令繳出」康熙御批密折的直接記載。至於提到「查出李煦奏折」的,《新發現的查抄李煦家產折單》中倒是有一件,其原文是:

臣查弼納謹奏,為遵旨事。

查抄李煦家產,查出李煦奏折送來後,臣查得有聖祖皇帝硃筆諭旨一件,已奉朱批折四百零六件,未奉朱批折一百九十三件。臣已分別將硃筆諭旨及已奉朱批折裝入八匣,將未奉朱批折裝入四匣,恭謹密封。另有上賞李煦御筆對聯一副,臣亦恭謹包捲,另行裝匣密封,一併奏聞1。|顯然,在這件奏折中,兩江總督查弼納只是奏明,於「查抄李煦家產」時,查出了李煦的已奉朱批奏折和未奉朱批奏折,業經查明件數,分別裝匣密封,根本沒有奉旨「嚴令繳出」云云的內容。若謂這件奏折開頭「臣查弼納謹奏,為遵旨事」一語中有「遵旨」二字,即可證明查出之「先皇御批犚?密折」是「嚴令繳出」的,那也是一種誤解。這不僅是因為奏折正文開始即有「查抄李煦家產」一句總括性的話,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因為查弼納所奉諭旨中沒有「嚴令繳出『先皇』御批的密折」的內容。原來,李煦因奏請欲替王修德挖參被革職後,總管內務府於雍正元年正月初十日奏「請咨行該地巡撫等嚴查其所欠錢糧,將李煦之子並辦理家務產業之所有在案家人,以及李煦衙門之親信人等俱行逮捕,查明其家產、店舖、放債銀兩等,由該巡撫及地方官匯總另奏」,雍正即批諭:「著將交付該巡撫及地方官之事交付總督查弼納,其在京之產業著內務府大臣等查抄。其他各項著依議。」2查弼納所遵之「旨」,即是此項朱批諭旨。可見,無論是總管內務府大臣所奏事宜,還是雍正的批諭,都沒有「查明」或者「嚴令繳出」康熙御批奏折的內容,那怕一點兒暗示也罷。

誠然,雍正於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曾諭令查繳朱批奏折,在雍正元年正月初十日又下令查抄李煦家產,兩件事相隔不過四十餘日,《新札》作者也可能將二者聯繫起來考慮,從而得出了嚴令李煦繳出「先皇」御批密折的結論。這樣是否就說得過去呢?讓我們看看雍正的諭旨全文:

諭總理事務王、大臣,軍前將軍,各省督撫、將軍、提鎮:

所有皇父朱批旨意,俱著敬謹查收進呈。若抄寫存留,隱匿焚棄,日後敗露,斷不寬恕,定行從重治罪。京師除在內阿哥、舅舅隆科多、大學士馬齊外,滿漢大臣官員,凡一切事件有皇父朱批旨意,亦俱著敬謹查收進呈。此旨目今若不查收,日後倘有不肖之徒,指稱皇父之旨,捏造行事,並無證據,於皇父盛治大有關係。嗣後,朕親批密旨,下次具奏事件內,務須進呈,亦不可抄寫存留。欽此。3

不難看出,雍正這通查收朱批奏折的諭旨,是對內外大臣官員而發的,並非專對某一個人所發,並且,查收的不僅是「先皇」御批的密折,還包括雍正自己朱批的密折。明乎此,則李煦固然應在查收進呈朱批奏折的官員之列,但雍正這通諭旨不是專對李煦而發;何況,發出這通上諭之時,李煦尚未解職,更沒有抄家,談不上「一說查抄了,馬上嚴令繳出的卻是『先皇』御批的密折」。

總之,《新札》作者所謂李煦一被抄家「馬上嚴令繳出的卻是『先皇』御批的密折」這件事,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因而也就既不能證實李煦被抄是「政治罪名」,更不能證明曹俯的被抄「純係政治罪案」。

(二)《新札》作者說:

山東巡撫塞楞額彈劾的,原是「三處織造」,而《起居注》記載上諭(雍正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說的杭州織造孫文成卻只是「年已老邁」,讓他罷官的,這「經濟罪」又往那兒去了?本來,孫文成被解任並非因「經濟罪」,更沒有誰說過是「經濟罪」,原無爭論的必要。不過,既然《新札》作者故設此問的目的,是要以之證明曹俯也不是「因騷擾驛站獲罪」(「經濟罪」),而是「政治罪」,也就有必要考察一下孫文成被解任何以不是「騷擾驛站」而是「年已老邁」了。

誠如《新札》作者指出的,山東巡撫塞楞額參劾的原是「三處織造」,但有一個明顯而確鑿的事實是,此次解運三處織造緞匹進京的官員不是孫文成,而是曹俯,並且騷擾驛站是在山東境內長清縣等處,即在曹俯已經統行管領杭州、蘇州二織造所派差役之後。明乎此,則在這次騷擾驛站案中,曹俯首當其衝,職責最重,而孫文成卻沒有直接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雍正以「騷擾驛站」將曹俯治罪,實乃責有所歸,事之必然,並非只是「尋趁」曹俯,借口治罪。

抑有進者,雍正未以「騷擾驛站」案將孫文成治罪,並非一開始即做如是想,而是在做了點兒「調查研究」後的決斷。在騷擾驛站案發之始,雍正曾怒氣沖沖地諭令:「織造人員既在山東如此需索,其他經過地方,自然照此應付,該督撫何以不據實奏聞?著該部一一察議具奏。」4浙江總督李衛接到部文之後,隨即飭屬詳查,具本奏復:「織造解運上用物件,一切船隻夫馬,俱憑勘牌應付,並無差員額外多索騷擾等情。」並稱:「倘果有苛索騷擾情弊,臣斷不肯瞻徇隱忍。理合據實奏復,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復施行。」5這就進而說明,孫文成非但不是在長清等處騷擾驛站的直接責任者,而且他所委派的杭州織造差員在浙江境內亦無苛索騷擾情事。

至雍正五年時孫文成「年已老邁」,確是實情。早在康熙五十二年十月,康熙在其諭旨中就說:「孫文成所說欲在兩淮鹽差上一年,撙節銀兩修廟之事,斷不可行。孫文成年紀已老,對曹寅、李煦也很無益。」6雍正五年三月,雍正也在孫文成的奏折上批諭:「你老了,趁年紀將一誠字效些力。」7這說明,在雍正五年孫文成至少已七十歲有餘,的屬「年已老邁」了。當然,有一點也需一提,即從雍正五年孫文成的奏折和雍正的朱批看,雍正對孫文成還是頗為倚任的,不僅諭其「受朕之恩,萬不可大膽放縱,就是你織造府一切人與你家子侄,嚴加約束,安分知足,大家學好,崇尚節儉,不可溺於聲色嬉戲,則可以永永保全體面矣」8,要其詳查「浙江人情風俗,紳衿議論,百姓情形,旗人嬉戲奢靡之風,較前光景如何,據實奏聞」9,而且還時有賞賜加級。這說明在「騷擾驛站」案發之前,雍正尚無將孫文成即行解任之意。明乎此,則「騷擾驛站」案的發生,很可能也促使雍正認識到孫文成確因「年已老邁」,難以約束屬下,不堪織造之任了,從而下了將孫文成立即解任的決心。

所以,我以為,雍正以「年已老邁」將孫文成解任,未以「騷擾驛站」案與曹俯一例治罪,恰好說明雍正對此案的處理,是區別不同情況,根據事實論罪的,既不能證明曹俯因此就不是「因騷擾驛站」獲罪(「經濟罪」),更不能證明曹俯獲罪必是「政治原因」。

(三)《新札》作者又說:

李煦當年,李果明白敘清是「又因他事」——按即《永憲錄》所謂的「黨禍」,才獲了重罪,可李果最後還是得措詞為「卒以虧空國帑掛吏議」云云,還要說什麼雍正「聖明」寬恕了李煦,云云。這一切,難道我們也都天真地按「字面意義」去相信嗎?《新札》作者這段議論的根據,是李果所撰之《前光祿大夫戶部右侍郎管理蘇州織造李公行狀》(見《在亭叢稿》卷十一)。但《新札》作者所云的「這一切」,並非李果「明白敘清」的史實原貌。

李果的文章很長,現只將與《新札》作者所云有關的兩段文字錄示於後:

康熙六十一年,勞山李公虧織造庫帑金四十五萬兩,上奏聖祖皇帝,請以逐年補完。今上即位,清查所在錢糧,覆核無異,溫旨赦其罪,令罷官,以家產抵十五萬兩,又兩淮鹽商代完庫三十餘萬兩,蓋公視時有德於商人也,帑金以清。雍正五年,以他事發遣口外,七年病卒。

……其所隸烏林達、筆帖式,或陞遷或身歿而負庫銀者,皆為代納,故交子弟,單門寒畯,待以舉火者更數十百家,貧者給絮幬,死而不能殮者助埋殯,常祿所入,隨手散盡,官織造三十年,時以千金贈人,而卒以虧損國帑,身掛吏議,賴天子聖明,曲賜矜全,然終以貧困以死,而公終無纖毫芥蒂於昔之被德者也。嗚呼!可不謂賢哉!|以李果記述之原文,與《新札》作者所云的「這一切」 作一比較,就會發現:

第一,李果「明白敘清」李煦於雍正元年初先因虧空帑金,被罷官抄家。《新札》作者於此,省而略之,未置一詞。

第二,李果「明白敘清」李煦在雍正五年又「以他事發遣口外」,即檔案所載因「買蘇州女子送給阿其那」事發,以「奸黨」論罪,「發往打牲烏拉」十。《新札》作者於此,在略去關鍵的「雍正五年」四字後,註明了「他事」即指「黨禍」,卻沒有直書「發遣口外」這一特定的歷史事實,而是含糊其詞地說了個「才獲了重罪」。

第三,李果「明白敘清」的「卒以虧損國帑,身掛吏議」一語,是緊承上文所述李煦為濟屬下故交,單門寒畯,「常祿所入,隨手散盡,官織造三十年,時以千金贈人」的,目的在於褒揚李煦施惠於人,雖「卒以虧損國帑,身掛吏議」,而「終無纖毫芥蒂於昔之被德者」,「可不謂賢哉」。是李果如此「措詞」,並非以「虧損國帑」之虛詞,掩蓋「黨禍」之實情,曲意為文,稱頌「聖德」者,淺且明矣。

事也湊巧。就在這節「經濟罪抑政治罪?」的前一節「孤兒十五名」中,《新札》作者也運用了李果的這段話,其言曰:

誠愨樸訥的江南文士李果,說李煦除了盡一切心力照顧所有弟侄的困難之外,他的手下的筆帖式等身殞而欠下庫銀的,都為代償,並且「故交子弟,單門寒畯,待以舉火者,更數十百家,貧者給絮幬(御寒衣被),死而不能殮者助葬殯,……」(參看《新證》642頁引錄),李果為了表一表李煦的為人,冒著風險,撰文悼念,自言為了使後人考信不誣,不敢有一言之溢!那麼,十五名孤兒的跟隨李煦的緣由,不是也就得到了說明了嗎?|《新札》作者的這段話真個是切中肯綮,說得何等好啊!然而,以之與他的那句李果「還是得措詞為」、「還要說什麼」云云相比較,不是也就「準確不移地將」其對待同一史料的不同態度「已經標示得再為明白不過」了嗎:在為了證明十五名孤兒乃為李煦「所收養者」,李煦「能作好事,為人所念頌」時,則引用李果這段文字的前一半,用刪節號略去包括「而卒以虧損國帑,身掛吏議」一語在內的後一半,盛讚李果的記述「考信不誣」;在為了「證明」李煦被革職抄家是「政治原因」即「黨禍」時,則置這段文字的內在聯繫於不顧,只摘取「卒以虧損國帑,身掛吏議」一語,並冠以「最後還是得措詞為」以示李果乃不得已而為之,強調李果所述的「這一切」不能「天真地按『字面意義』去相信」,而必須從「字面意義」(虧損國帑)的背面挖出「黨禍」來才符合「歷史真實」。看來,研究歷史情況,即便是雍正時期的事態也罷,固然要做「深細的考察研究」,但要說「先決問題」,最根本的還是要堅持歷史唯物主義,有個實事求是的態度。

綜上所述,我目前還不敢貿然贊同《新札》作者的「政治罪案」說,而樂於和《新札》作者一起繼續發掘能以證明曹俯獲罪系政治原因的史料,一旦有了直接的確鑿的證據,我願支持《新札》作者的觀點,並做自我批評也。

關於曹家之旗籍

《新札》作者在「滿洲抑漢軍?」一節裡,第一句話便說:

在上述紅學會上,檔案館同志再三強調的另一點是:曹家是漢軍旗,不是滿洲旗。|這話說得很乾脆,然而是與事實完全相悖的。因此,有必要先澄清一下事實。

我無論是在1982年7月的大連會議上(上海會議上根本沒談旗籍問題),還是在拙文《曹雪芹旗籍考辨》(見《紅樓夢學刊》1982年第三輯)中,從未主張過曹雪芹是漢軍旗,相反,倒是「再三強調」了曹雪芹不是漢軍旗人的。請看《曹雪芹旗籍考辨》中的一抮?總括性的話吧:

通過上面各節的考證辨析,我們看到,曹雪芹乃正白旗包衣旗鼓佐領即包衣漢軍佐領下人,既不是正白旗漢軍都統管轄下的正白旗漢軍人,也不是正白旗滿洲都統管轄下的正白旗滿洲人,並且還與同為皇室奴僕的正白旗包衣滿洲人有種種區別,受著不同的對待。可見,曹雪芹非但不隸正白旗漢軍籍,也不隸正白旗滿洲籍,並且籠統地稱之為正白旗包衣籍,也還是沒能確切地反映其不同於正白旗包衣滿洲的等級地位,沒能確切地反映曹雪芹的旗籍。|隨後,我即通過對有關正白旗包衣人員誤寫旗籍的檔案的辨析,指出曹雪芹的旗籍應該是——

正白旗包衣漢軍,或者稱為正白旗內務府漢軍、內務府正白旗漢軍。|顯而易見,我的真正主張是:「曹雪芹隸正白旗包衣漢軍籍」。

看來,《新札》作者還未充分注意到包衣漢軍與漢軍旗的區別,沒有注意到這是有實質區別的兩個概念、兩種旗籍,以致於把二者「合二為一」了。大概正由於此種原因吧,《新札》作者對我提出的任何一條證據都沒有進行分析和辨駁,便異常自信地接著寫了如下之文字:

我只請同志們再看一下新出檔案原文:——

今於雍正七年五月初七日,准總管內務府咨稱:查原任江寧織造員外郎曹俯,系包衣佐領下人,准正白旗滿洲都統咨查到府。……

請看這麼幾句話,準確不移地將曹家的旗籍已經標示得再為明白不過:他家是屬於正白旗滿洲旗的內務府包衣佐領下人。這裡頭,連半個「漢軍」字也扯不上。不知「漢軍旗」的結論是怎麼得出的?|《新札》作者這最後一句反詰語,我無以回答,因為我從來沒有得出過「漢軍旗」的結論。如果是「不知『正白旗包衣漢軍』的結論是怎麼得出的」,則不妨抽暇看一看拙文《曹雪芹旗籍考辨》。現在應該討論的,是「新出檔案」的「這麼幾句話」究竟能否證明曹家屬於「正白旗滿洲旗」。

在雍乾之際,內務府旗人的一些事情,諸如咨取考生名冊、咨送比丁清冊、咨查官員事故等,不僅由滿洲都統轉行移咨辦理,有時也由漢軍都統轉行移咨辦理。為了便於商榷,還是先引錄乾隆七年的兩件原始檔案吧。

一件是鑲黃旗漢軍都統致內務府的咨文:

署理鑲黃旗漢軍都統印務‧署領侍衛內大臣‧承恩一等公‧加三級‧紀錄五次納、副都統‧騎都尉加一雲騎尉兼佐領‧紀錄二次王、副都統兼佐領‧紀錄二次白為轉傳事:

本月二十四日准兵部咨稱:本月二十六日一早,欽差大人在德勝門外正黃旗教場考試八旗童生馬步箭,該旗及包衣牛錄嚴傳童生,著出派章京帶領,於二十六日五更開門時即到考試處齊集,斷不可遺漏。等情前來。據此,理合轉行移咨貴衙門,將應考童生嚴傳於二十六日前往齊集可也。

為此移咨前去,煩為查照施行。須至咨者。

右咨呈內務府衙門⑾。

另一件是正黃旗漢軍都統致內務府的咨文:

正黃旗漢軍都統‧多羅淳郡王、副都統‧加一級‧紀錄二次蘇、乾清門行走‧副都統‧輕車都尉兼佐領‧紀錄三次巴為轉咨事:

准戶部咨來安徽巡撫咨到六安州霍山縣千羅巡檢司喻守智三代籍貫清冊前來,查來冊內開:喻守智系正黃旗包衣尚志舜佐領下人。合將咨來原冊一本,咨送貴府飭知該佐領下可也。

為此合咨前去,煩為查照施行。須至咨者。右咨內務府衙門。⑿

上述兩件檔案,前一件是鑲黃旗漢軍都統「轉行移咨」內務府嚴傳包衣童生考試馬步箭,後一件是正黃旗漢軍都統將正黃旗包衣漢人喻守智的三代籍貫清冊「轉行咨送」內務府,都是經由漢軍都統轉行移咨辦理內務府三旗包衣漢人的事情。如果按照《新札》作耋?論證問題的邏輯,豈不也要得出曹家之類的包衣漢人的旗籍是「漢軍旗」的結論嗎?但是,我們不能這樣做,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是說明包衣漢人的有關事情有時經由漢軍都統轉行移咨內務府辦理,並不說明包衣漢人即是漢軍都統之屬下,是漢軍旗人,隸漢軍旗籍。《新札》作者據以立論的那句「准正白旗滿洲都統咨查到府」的話,其義正同此理,同樣不能「準確不移地」證明曹家「屬滿洲正白旗都統管轄」,是「正白旗滿洲旗」人,隸滿洲旗籍。關於這一點,我在拙文《曹雪芹旗籍考辨》之「包衣旗人不同於滿洲旗人」、「曹雪芹隸正白旗包衣漢軍籍」兩節中,已經做了必要的分析和說明,此處不再枝蔓。

我在發言和文章中已經通過對包衣旗人的身份地位、隸屬關係的考察,辨析了上三旗包衣既不屬於滿洲旗,也不是滿洲旗之包衣,而是自成系統的獨立組織。現再從包衣參領、佐領的關防圖記作些考察,以就教於《新札》作者。

參領關防、佐領圖記,乃清廷頒給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及包衣所屬各參領、各佐領的印信,均為滿漢合璧,按照制度規定的正式名稱書明旗分、第幾參領或第幾佐領,從而成為辨別包衣旗與滿洲旗、蒙古旗、漢軍旗之直接的實物證據。下面僅以正白旗滿洲、蒙古、漢軍、包衣和正紅旗包衣之頭參領、頭佐領為例,將印文之漢字部分照原樣式錄示於後:

其參領關防分別是:

其佐領圖記分別是:

以上關防、圖記說明:凡滿洲旗、蒙古旗、漢軍旗,其旗分均明確書明「滿洲」、「蒙古」、「漢軍」字樣;凡包衣旗,其旗分只是上三旗包衣書明「內府」字樣,下五旗包衣書明「包衣」字樣,根本不具「滿洲」二字。須知清代八旗是親疏有間、等級森嚴的,如果包衣旗人確屬滿洲旗,那是無論如何不會把標誌旗分之等級地位的「滿洲」二字捨棄不書的。然而整個有清一代的包衣參領關防、佐領圖記,雖幾經改刻頒發,卻始終未具「滿洲」二字或者「滿洲包衣」字樣。這恐怕可以說明,按照清代八旗制度,包衣旗原非滿洲旗,二者本來就不是同一旗分。

當然,在清代檔案、官書和私人著述中,不乏把曹家之類的包衣漢人記入「滿洲」之例,但這能否說明曹家的旗籍就是「正白旗滿洲旗」呢?竊以為不可。這裡用得著《新札》作者的一句非常重要的話,叫做:「還是要考察實際,莫為現象所迷,要緊要緊。」實際是什麼呢?我在拙文《曹雪芹旗籍考辨》中已經作了必要的考察,現再就包衣漢人的冒籍問題略作申述。

無庸置疑,設若曹家一類的包衣漢人屬滿洲都統管轄,隸於「滿洲旗」,那麼,其在呈報籍貫即旗籍時,理所當然地應該填報「滿洲」,而不得填報「漢軍」(指包衣漢軍)。但事實如何呢?卻與此完全相反!清代制度明文規定著:

本人如系包衣佐領、管領者,滿洲即寫滿洲,蒙古即寫蒙古,漢軍即寫漢軍,……⒀。

漢軍及包衣人員等,有冒入滿洲者,本人照冒籍例斥革,咨送之都統、佐領等官照矇混造冊例分別議處⒂。

應該進而指出的是,這些規定並非一紙空文,不付實施,而是嚴格執行的;並且在實際執行中,其處理還往往比律例規定的還要嚴厲些。為便於查對原文,還是徵引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一一一四《八旗都統‧戶口》項下的一個案例吧:

咸豐十年諭:前因御史恩霙奏參翰林院侍講恩吉以漢軍旗員矇混改入滿洲,當經降旨令禮兵二部、內務府、順天府將該員戶考各冊及箭冊、中卷一併查明具奏。嗣據禮部等衊?門查核冊卷,先後復奏,該員之父松齡繫在內務府呈請改為滿洲,由內務府行文吏、戶、禮等部一體照辦。本日據內務府奏:松齡於咸豐二年六月呈稱,家譜內載,始祖奇希圖,系原任三等侍衛,隸滿洲康傑達氏,與八旗氏族通譜內所載相符,是以准其更改。茲復詳查戶檔所載人名,間有不符,無憑查考,並調查官存松齡家譜,籍隸漢軍,康姓系由康思謹起,並無奇希圖之名。再查八旗氏族通譜,奇希圖名下僅有正白旗字樣,而無包衣字樣。質之松齡,亦無實據可指,但認糊塗,願甘治罪等語。松齡身任職官,於譜系並未詳查,僅以跡涉疑似,率行呈請更改籍貫,殊屬不合。惟系業經革職之員,有無應得罪名,著該部查核具奏。翰林院侍講恩吉,更改籍貫雖由伊父主持,難保不因滿洲中額較寬,希圖僥倖,實屬取巧,著交部議處。所有松齡、恩吉及同時呈改籍貫之郎中惠齡等九員,著一併改歸內務府漢軍籍貫。前任內務府堂官並內管領等,於松齡呈改籍貫時,並未詳究原委,奏明辦理,但據松齡一面之詞,率行咨部更改,殊屬草率,著查取職名交部議處。吏、戶、禮等部未經駁查,亦屬疏漏,堂司各官並著一併查取職名分別議處。

又諭:松齡有意矇混,希圖子孫仕進之階,不獨負欺君之罪,亦何顏以對乃祖乃父?律以重罪,亦屬應得。吏、刑二部援引漢員冒籍例,殊未允協。松齡著改為發往軍台效力贖罪。恩吉著革職,一併隨伊父前往軍台效力,於伊父應交台費外,免其再交。基溥、保恆等應得降留罰俸各處分,均准其抵銷。(重點號為引者所加)|上述諭旨已將正白旗包衣漢軍松齡、恩吉父子冒籍滿洲的經過、原因及處置講得一清二楚,無庸再加詮釋。如果我們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地分析這些材料,恐怕至少可以使我們認識到:

第一,內務府三旗包衣人員的籍貫即旗籍,確有包衣滿洲、包衣蒙古、包衣漢軍之別,其界限是極為嚴格、不容混淆的;

第二,曹家之類的內務府三旗包衣漢人,其旗籍只能是包衣漢軍即「內務府漢軍」,如果「混入滿洲」,均照「冒籍例」議處,絕不寬宥;

第三,內務府三旗包衣漢人冒籍「滿洲」,除因「不諳律例」⒂誤報者外,主要是因為包衣滿洲的等級地位優於包衣漢軍,從而「有意矇混,希圖子孫仕進之階」;

第四,內務府三旗包衣漢軍冒籍滿洲,「不獨負欺君之罪,亦何顏以對乃祖乃父」,被視為欺君忘祖,說明旗籍問題實際上也反映著一個族別問題,亦即乾隆皇帝所云「爾等原系漢人,並非滿洲」⒃之謂也;

第五,基於以上四點,曹家的旗籍理所當然是「正白旗包衣漢軍」,而不是「正白旗滿洲」或「正白旗包衣滿洲」。

對上述史料及分析,還有拙文《曹雪芹旗籍考辨》中所引錄的那些史料及分析,不知道《新札》作者如何看待。不妨說明,我開始也是相信「正白旗滿洲」說的,而所以要查找有關材料者,目的也完全是為了補充「正白旗滿洲」說的證據,無如接觸的史料越多,越感到此說不盡符合實際。這樣,在我設想種種理由試圖否定這些材料而終歸還是不可能的時候,才提出了「曹雪芹隸正白旗包衣漢軍籍」的意見,以便和同志們共同研究討論。

上面,我重申了曹俯獲罪是「經濟原因」(騷擾驛站,虧空帑項,轉移財物)、曹家旗籍應是「正白旗包衣漢軍」的個人意見,這固然是由於我認為《新札》作者的論斷與史實不符,需要再如實地說明一下歷史情況,但這絕不意味著我認為自己的意見就「絕對正確」,沒有討論的餘地。我仍然認為,我的結論只是在綜合考察現有史料的功?礎上作出的,隨著新的史料的不斷發現,可能進一步證明其正確,也可能證明其純屬謬誤。我的目的,仍然只是把個人的意見說出來,以便和《新札》作者及同志們互相討論,集思廣益,實事求是地把問題弄清楚。不妥之處,謹請教正。

共2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紅樓夢相關
紅樓夢人物
紅樓夢典籍
紅樓夢大全
古詩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