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頭記》版本有關問題
讀本年度本版學報第二期張良皋同志《談〈紅樓夢〉版本名稱牽涉的問題》一文,按此文也是見答我發表於上年度本版學報第三期一文的。雖然在關鍵問題上,我們所見並不「略同」,但基於對《紅樓夢》的共同愛好,兼以張同志的文章曲筆引人,使我有興趣「再鳴」,並希望通過「爭鳴」,達到主要對《石頭記》十六回殘本(舊稱甲戌本)的版本真實年代和其文學價值的更多認識,這當然不是無意義的。
我確曾用心細讀該文來正確理解張同志對這個問題的論點。但是我承認,首先我對張同志文內,推理這個本子的「凡例」與「楔子」的關係的邏輯性,是不能無疑的。認為他對「楔子」(有爭論部分)的文字意義和結構的解釋也是出乎常理的。因此它們很難使我強同張同志的結論。其次我還想補充說明幾個問題:
一、我的前文由解釋「楔子」中敘述這個本子題名過程的後幾句話:「『至脂硯齋甲戌鈔閱再評,仍用石頭記』為第五小節,則是述明及至當時(甲戌1754)止,此書問世的最後用名,亦即整個題名過程的結束。」這本是有嚴格意義的、特指的話,張同志把它們斬頭切足,截取中間「此書問世的最後用名」一句(非完整句),引入他自己的:「『石頭記』並沒成為『此書問世的最後用名』(邱同志語),」一句中,使它變成是廣義範圍的「石頭記」或「紅樓夢」一書,然後緊接著說:「最後用名無可爭議的是《紅樓夢》」。我在這裡並不想用張同志提出的「嚴肅認真的辯論者」應取的態度回奉,但對此不無微憾。又我文內說:「……而文中最後的整句話,則顯然和被名為『石頭記』的本子緊密相連;這樣,我們就有理由認為,這個被名為『脂硯齋重評石頭記』的底本,就是文中最後闡明為『脂硯齋甲戌再評,仍用石頭記』的本子。因為這最後的整句話正是這個本子所獨有的。同樣,這也是我們為什麼不能把所有的其它重評石頭記都當作甲戌再評本的理由。」顯然,我所要闡明的乃是「石頭記」而不是「紅樓夢」,為什麼不可以說:「因為這最後的整句話——至脂硯齋甲戌再評,仍用石頭記——正是這個本子所獨有的」呢?難道不是這樣嗎?假如這個本子題名是「重評紅樓夢」(書的頁縫也是「紅樓夢——脂硯齋」而不是「石頭記——脂硯齋」),最後半句話也不是「仍用石頭記」,那我才是錯誤的。我完全無意也沒有必要吞沒那句與甲戌再評無關的話——「至吳玉峰題曰紅樓夢。」張同志認為我沒有在「關鍵場合」提這一句因而感到「奇怪」,是因為他心目中這個本子應該是「紅樓夢」。可是對於我,在沒有看到確證以前,卻是不敢這樣認為的。我只能認為「至吳玉峰題曰紅樓夢」那句話實在同這個本子名稱掛不上號。雖然它同樣也是獨有的,但我無法證實它同「石頭記」是緊密相連的,所以沒有必要處處提到它。其實呢,這句被張同志「捉住」的話,放在那裡對我的論點決沒有非它不可的價值。畫蛇添足,徒生誤會。承教以後,臨文當益凜冰、淵了!
二、我在我前文內向張同志提出的「一大串問題」,語氣容有急促,但也正表明它們確實是我急於想解決的疑問。張同志慊然於懷,僅略示了一點吳玉峰的神龍之影為答,卻遠未暢所欲言。使我像聽說書到緊要關頭,忽驚堂一拍,「且聽下回」。多麼失望!我認為張同志不妨盡其所見,公諸同好,假如能夠解決這個本子的全部或部分問題,當然是對民族文化作出的貢獻。就是走了彎路,仍然為研究提供了有用線索,不當以成敗論英雄。就目前來說,張同志的否定甲戌殘本年代的論斷,還是缺少說服力的。比劦?:(一)「凡例」雖然提了紅樓夢是總其全部之名的話,但它和「楔子」中敘述的話實在不好掛鉤。它們是各自成體的,決不像一般倒裝句那樣可以理解;而要在「楔子」中加以說明,也決不像張同志說的那樣「為難」,會「重沓不像話」。更不見得胡適有那樣大的神通,可以一手掩盡天下目;比如俞氏對這個本子的「跋」,不就是有保留的嗎?(二)己卯、庚辰本既然寫明是「四閱評本」,它的刪除「再評」那句話,正是合理的。何須「神仙」來施「法術」呢!就是削去關於「紅樓夢」那一句,也不見得就存在什麼實質性的問題。魯迅先生所說「搖曳見態」頗為有理。(三)424字的僧道對話,被後出之本割棄,無非因避免重複累贅,以致刪辭而害意。也不是難於理解的。(四)再評、重評,既有通義,何必「死扣」?(五)過錄現象,既屬常見,當難獨示限於甲戌本。凡下批處,在小說中當非泛泛之筆。除個別外,過錄原也不愁無著落之地。況第二回已有朱眉批:「余批重出:余閱此書,偶有所得,即筆錄之,非從首至尾閱過復從首加批者,故偶有復處。……後每一閱,亦必有一語半言重加批評於側……。」更可無疑。(六)認為甲戌底本來源可能有三:一是逕鈔庚辰本;二是庚辰後,雪芹去世前的又一補作;三是畸笏(吳玉峰?)代為整理。但未見證據或僅屬設想。我卻疑兩本共有之批中,部分在庚辰本有年代、署名而甲戌本則否。這些批的年代分別為己卯、壬午、丁亥,都在甲戌以後;甲戌本成書後又從晚出本補錄,有可能部分采自庚辰本,而因系事後筆錄,省去年代、署名不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對於庚辰本則不然,庚辰本如非原始的批本(包括過錄本),則這些批子的年代、署名何所自來呢?庚辰本單方面存在這些而又系晚於甲戌年的有年代(署名)的批,正好說明庚辰本名實相符,確實晚出於甲戌本。姑書此存疑。又這種鈔批現象,同張同志所指的逕錄書文也是兩碼子事。批子出現的情形極為錯綜複雜。大概清人重考注、喜索隱,習慣於看有批的小說,這些批又以其長於此道且熟悉內幕的姿態出現,自然尤受人歡迎。故而各本互鈔、甚至以多取勝以提高版本的價值和價格,是可以理解的。順便想說說:張同志認為甲戌、夢覺本同屬新本,庚辰本也是較晚的定本(實際當已包括同為四閱評本的己卯本),都是否認已有的確證而作的論斷。這不是不可以,但必須有更確鑿的證據才能取而代之。若僅憑孤證或可作雙方面(多方面)解釋的證據,甚至憑單純片面的設想,則是危險的。若是這樣幹,充其極恐怕所有早期脂本無不可疑,都有面臨沒頂之虞,未免無補實際呢!
三、張同志主張統一版本名稱的意見,我認為富有積極意義。斷代之說,言之成理。(但比擬似有過大)以姓冠首方法可取,但對多種脂本當更有良法以處。我於「殘本」,並無偏愛偏憎,不過一想到早期脂本鮮有不殘,卻確實感到「彆扭」。如稱「十六回殘本」則更累贅。又對「京本」也覺欠妥。它會被誤認為「北京本」,其實只是燕京大學藏本;北京大學多藏本更多,如開此例,「後患」堪虞。但是張同志總的意見值得紅學界及有關方面支持。我以一「卒」之微,敢副末議。
我對回目的考證價值,確有其感。和張同志提出的大前提也相同。「越改越好」更要符合作家的思想、藝術性。回目不單看詞藻,更要「貼切小說內容」(見我前文)。但我對甲戌殘本回目並不很欣賞,比如以「情」隱「秦」,則對「夢」不為工;「小恙梨香院」,循名失實。本回內並未寫寶釵正在害病,且重點應在「金、玉」,故我未取。 (當日作家、批家們或亦有見於此呢!)我對「收養」黛玉形同灶養她也有意見,她還應是以一位千金小姐身份來到她外婆身邊。見仁見智不同,可以通過進一步研究以加深共同語言。(我這節文曾舉第二十五回回目為例,辨俞氏之疑。)
我還認為《紅樓夢》作為現實主義的文學巨著,其價值自不在於存不存在蕪辭病句。而且它的句法、風格,近於口語話本,本不必苛求修辭造句。但是發現其中的蕪辭病句卻不是什麼難事,我們習慣「彫蟲篆刻」之輩反更容易發現它呢!想對比這部巨製的思想藝術性、宏奇瑰麗的結構和風格,從何談起!「寫紅樓夢」!說來都是「罪過」!(想張同志也不無同感)我,不單是對雪芹先生其人其文「不敢仰視」;就是對高進士的「文采」,也「難望項背」呢!但是我卻膽敢向高進士提出一字「相難」:六十八回鳳姐替尤氏「設辭」,大意說二姐皆因父母姊妹新近一概死了,無可度日,萬難等百日之後過門,故提早接進府內。我見到的脂本都是說「新近」,唯獨高進士(包括程官人)把「新近」一詞改作了「親近」,這樣一來,不單是罵尤老娘(當時死否查無確證)、尤氏母姊二人死了,連接近過她的一應親友近鄰人等也均一概被罵死盡了。「死人」還在其次,意義重大的是抹煞了作家在小說中「設辭」的用心!鳳姐,即算其毒一至於此,卻那至於如此不善辭令呢!這會是「少說些有一萬個心眼子,再要賭口齒十個會說的男人也說他不過」的她的形象語言嗎?張同志以為如何?據此(只一個字),則「越改越好」也正不易言呢!若真要細議「高」文包括各個方面,萬言當可翻書立就。狄葆賢當日僅就文字技巧所議已多,何須在此支蔓。我不主張在學術研究文章上「罵高」,但我私下則是罵過的。
至於我對「骯髒」(從骨從亢,從骨從葬。kāng zang)的看法,承張同志見問過程,則是約在《文物》發表周氏之文前二年,我適以退休有閒,陸續托當地古舊書店搜到一些線裝書,聊慰抗戰、文革兩次焚書之慟於百一。其中有施注蘇詩素稱善本,索先取閱,發現詩句有七處用到這個詞而開始注意到它的。並曾為它上溯到有漢。同張同志一樣,「餘生也(too)晚」,但恐怕我當時是有一些好古,卻非出於周氏「指點」。隨後我也發現除甲戌、庚辰本「世難容」用到這個詞外,還有多處用到它的反義詞。順便列出:甲戌本第六回:「……哪裡流出來的贓(從貝從藏zāng)東西呢!」庚辰本四十一回:「寶玉會意知為劉姥姥吃了,他嫌贓不要了!」又四十九回:p1145夾批「……啖膻茹血極醃za(從月從奄,從月從贊ā·zā)的事……」;寶琴說:「怪贓的!」又六十二回香菱說:「你這手弄的惡贓的!」六十六回尤三姐引寶玉的話說:「我想和尚們贓……」、「我吃贓了的……」以上字和義都是被嚴格區別開來的。實難混為一談。即此,確已值得我們「用功向他學習」。又張同志還提到曲子中「違心願」何指?我認為乃是指她的「好高」、「過潔」的心願而言。也即有違她在風塵中抗邪的高潔心願。《辭源》等工具書,晚年轉不「好古」,(另有他好)已悉付兒輩,不在手邊。但昔日卻曾查閱過一些書。姑就淺嘗,音注如上,供參詳。「自度曲」不易言,但人籟難明者天籟轉易解;若更虛己以受,必多會心和俾益。願與張同志共勉!
又我所引凡例十二釵之文是引自甲戌殘本原文。引號前已表明系凡例所云而非周氏所云,引號內的話自然也不是周氏的原文。我的補足則是應該的,更不足怪的。我的文內說了「對凡例中有關十二釵的文義解釋,可以見仁見智各有不同,彼?……」;結論之五也認為:與凡例十二釵有關的兩條批對本子的問世年代有其旁證價值。」如是而已!以上均有原文標點及文字可按,我看不出有何邏輯上或文義上的問題。我的書也決不比張同志的「多一頁」,是張同志未看清標點。
最後,我對甲戌再評本的基本看法,目前仍維持我前文內五點結論。張同志認為有理否?以上卑之無甚高論,敬供參考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