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紅樓夢》 著作權問題(二)
(丙)關於竹村其人
《 風月寶鑒》 舊稿作者石兄究竟是誰?戴不凡同志的文章回答說,是曹寅胞弟曹荃的次子,曾經過繼給曹寅為嗣的竹村。這個回答雖然還保留一點疑問,但總的態度是明確的、肯定的。
戴不凡同志文章提出這個看法,當然有他的根據。但他的這些根據,不免令人失望,與其說是根據,不如說是疑問更加符合實際一些。
疑問之一,關於曹荃的次子問題。
現有材料基本可證曹荃有四個兒子,但行序不清。其中曹順大致可以推定為長子,曹頫\則可確定為四子,至於桑額究竟行二還是行三,曹頎究竟是不是曹荃所生,都無法論定。戴不凡同志的文章對此不加具體辨析,直接把桑額和曹頎合而為一,曹頑就是桑額,並且推斷為曹荃的三子,這無非就是要空出次子這個位置,為「石兄」曾過繼給曹寅做嗣子的說法做準備。疑問之二,關子曹寅過繼嗣子問題。
據現有資料,曹寅在三十四、五歲時,連生即曹顒還沒有出生確屬事實,但三十四、五歲仍屬壯年時期,曹寅為什麼這樣急於過繼嗣子,僅僅根據「在唯恐『若敖之鬼餒而』的社會裡」和「年達古稀之半」這樣抽像的理由,是很難使人相信的。即使不大瞭解「封建社會基本知識」和「宗法繼承的實況」,也可以認為正當三十四、五歲壯年時期,即使不過繼嗣於,也算不上是違背「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孝道,封建社會的宗法繼承關係並役有這樣的明文規定。如若確定曹寅此時曾經過繼嗣子,還需要客觀材料證實,但這樣材料恐怕是找不到的。
疑問之三,關於竹村究竟是誰的問題。
曹荃的次子曾經過繼給曹寅為嗣,此人「極可能名叫曹竹村」。對於這個斷案,戴不凡同志的文章列舉了兩條重要證據,一是,曹寅《 思仲軒詩》 詩前小序,二是,朱彝尊《題曹通政寅思仲軒詩卷》 一首五律。
按,曹寅的《 思仲軒詩》 二首,主要是懷念他已經去世的胞弟編石,而綺石也就是曹荃。他在詩前小序中說:
思仲,杜仲也……托物比興,蓋有望於竹村,而悲吾弟筠石焉爾。
這裡提到的竹村究竟是誰?卞孝萱引張雲章《 樸村文集· 御書修竹清風圖記》 證明李煦自號竹村。周汝昌《 紅樓夢新證· 史事稽年》 據此認為,《 楝亭詩鈔》有兩個竹村,除相關篇什已標明其一為王竹村外,另一竹村郎是李煦。這個論斷是可信的。李煦是曹寅妻兄,他們長年共事,情同骨肉,當曹寅思念逝世的篤石之際,寄兄弟之望於李煦,是情理中事。《思仲軒詩》 第一首,前半篇詠杜仲,以比綺石,後半篇詠叢竹,「為子護嘉蔭,長王毋過時」,以比李煦,正同詩前小序相符。但戴不凡同志文章,對此不加任何考慮,別抒己見,認為這個竹村,就是入嗣曹寅的曹荃的次子。這是不能不使人感到詫異的。既然這竹村是曹荃的兒子,又入嗣曹寅,於曹寅、曹荃為子侄晚輩,何以在《 思仲軒詩》 及小序中,不加任何標識地把竹村與綺石同列並舉,甚而置竹村之名於筠石之上,這樣的做法難道符合「昔日人情的習慣」嗎?曹寅被譽為通人,何以竟至如此之不通,豈非咄咄怪事。
朱彝尊《題曹通政寅思仲軒詩卷》 五律一首,是通常應酬之作,也可以說是《 思仲軒詩》 的和篇,照錄如下:
蕪城鮑明遠,古調李騫期。眷念同懷子,因題思仲詩。春塘宜入夢,柔木易生技。更放過牆竹,濃蔭使院垂。
這首詩,前四句頌揚曹寅,五、六兩句用春草、柔木喻曹寅與曹荃兄弟之情,七、八兩句則用叢竹、濃蔭喻曹寅與李煦的親密關係。全詩用意明顯,措詞得體,與《思仲軒詩》 及其小序的用意措詞完全一致。但戴不凡同志的文章卻發現朱彝尊這首詩裡的「過牆竹」一詞是「雙關隱語」,既指曹荃次子竹村其人, 又指竹村入嗣曹寅其事。這個解釋也同樣使人不能不感到奇怪。根據戴不凡同志文章所作的論述,曹寅過繼竹村為嗣子時,約為三十四、五歲,竹村入嗣後不久,約在蘭十六、七歲時,連生即曹顒出生,而此後的竹村,由於「可能確是背父兄教育,負師友規訓的人」,所以「不太為曹寅所喜愛」 ,雖有入嗣之名,己無入嗣之實。和這個論述相對照,朱彝尊這首五言律詩以及前引《思仲軒詩》 及其序言,都是曹首寅五十二歲時所作,其時,上距竹村入嗣,已有十六、七年之久,連生即曹顒也已長大,可以「上京當差」,近於成年。在這樣情況下,曹寅自己有什麼必要再說出「有望於竹村」的話,而朱彝尊又有什麼理由去干涉曹家的內政,毫無顧慮地歌頌這個有其名無其實的「過牆竹」,要他「濃蔭使院垂」,而且這樣一來,又置連生即曹顒於何地呢?戴不凡同志的文章也是這樣提出疑問的,但未能做出合情合理的回答,只好存而不論。
疑問之四,關於曹頫\入嗣問題
戴不凡同志的文章淪述竹村其人其事,還有一條「有力的補充證據」,是康熙五十四年內務府一份奏摺。據《 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 所載這份奏摺,曹顒去世後,康熙親自過問,要求在曹荃諸子中選擇一人,入嗣曹寅之妻李氏。後經李煦薦舉,曹頫\入嗣,補任江寧織造。戴不凡同志的文章對這份奏摺的上述內容做了分析,結論是,「康熙的諭旨,應當是朱彝尊『過牆竹』的最好的註釋。」
按,康熙對曹寅家庭狀況是很清楚的。如果竹村確有其人,也確有曾經過繼給曹寅為嗣其事,康熙應該知道。曹寅去世後,由曹顒繼承父業,輪不到竹村這是當然的。但曹顒相繼死去,身後無嗣,在這樣情況下,竹村似應有入嗣資格,而康熙諭旨卻是要在曹荃諸子中選擇一人,竟然絲毫不涉及竹村。退一步說,康熙或許對竹村其人其事並不瞭解,李煦總應該知道的,為什麼在由誰入嗣這個問題上,他也竟然沒有片言隻字涉及竹村,卻去推薦曹頫\呢?可見,康熙五十四年內務府奏摺,恰好是證明並沒有曹荃次子竹村其人,也沒有竹村過繼給曹寅為嗣其事的重要證據,但戴不凡同志的文章,對康熙諭旨並未涉及竹村這個關鍵問題,只用「這個次侄和長房關係上必然另有情由」一句話輕輕放過,子是,這份內務府奏摺,就轉變而為「過牆竹」的「最好註釋」,這真是英雄欺人,一至於此。
疑問之五,關於石兄舊稿《 風月寶鑒》 的問題。
甲戌本第一回有脂批云:
雪芹舊有《風月寶鑒》 之書,乃其弟棠村序也。今棠村已逝,余睹新懷很,故仍因之。
對於這條脂批,戴不凡同志文章指出「批不對文」,位置鈔錯,並且校定「故仍因之」為「故仍用之」之誤。這都是很正確的。但這兩點並不是這條脂批的主要問題。據戴不凡同志的文章,這條脂批最大的問題應當是,錯誤地把「石兄《風月寶鑒》 舊稿」寫成「雪芹舊有《 風月寶鑒》 之書」,因此,必須予以改正。又據戴不凡同志文章表示,另有《 脂批考》 之作,而且已經「基本上確定畸笏實即曹頫\化名」。既然如此,就不能不使人懷疑,為什麼當年的脂硯齋或畸笏叟即曹頫\,竟至如此之糊塗,連《風月寶鑒》 究竟是雪芹之書還是石兄舊稿也說不清楚,反而要由今夭的戴不凡同志的文章來改正呢?如要改正這條脂批,就需要解決以下這兩個問題,即首先必須指明當年的脂硯齋或畸笏叟即曹頫\,基於何種原因造成了這樣的差錯,把石兄誤寫為雪芹,其次,應當舉出確切的證據,證實竹村確有其人其事,以及竹村何以就是石兄,而石兄又何以成為《風月寶鑒》 舊稿作者,亦即竹村與石兄,石兄與《 風月寶鑒》 三者之間的聯結關係。這兩個問題如不能切實解決,則這條脂批仍然是不可動搖的客觀存在,而『雪芹舊有《 風月寶鑒》之書」也就不必改成「石兄《 風月寶鑒》 舊稿」。據於戴不凡同志前後兩篇文章所做的證論,還是以不做改動為好,改動,近於虛妄,不改動,較為切於實際。
關於《 紅樓夢》 著作權的論證方法問題
《 紅樓夢》 一書思想內容方而的認識意義.和藝術表現方而的美學意義,蘊藏都極為深刻豐富,但有關此書的成書過程,曹氏家族的世系關係,以及曹雪芹的生活經歷,凡此等等,傳世的文獻紀載,又極其稀少,致使其間有許多問題,至今疑莫能明,不得解決。《 紅樓夢》 著作權是這些疑難問題中的關鍵間題,它是可以提出討論,爭取得到合理的解決的。總括本文以上兩部分的敘述,可以想見,從乾隆五十年(1785 )前後迄於現在,歷來對曹雪芹的《 紅樓夢》 著作權持懷疑態度或否定論者,他們據以立說的論據和論證方法,都是很成問題的,不只沒有做到排難解疑,使人信服,反而徒滋紛亂。論據和論證方法是統一體,以下主要是對論證方法的一些情況,談幾點初步意見。
首先,對曹雪芹《 紅樓夢》 著作權懷疑或否定論者基本論據之一,是曹雪芹出生過晚。其間有兩種不同情況。如前所述,蔡元培等早期紅學家是一種情況。他們認為《紅樓夢》 具有民族主義觀念,它的作者應當是明末清初帶有遺民氣味的象吳梅村那樣的人物,曹雪芹晚出,必然不是此書的作者。這樣的論證方法,只不過是簡單的推論和附會。當客觀的歷史資料證實,曹氏宗族原系包衣世家,隸屬漢軍旗,他們的論據和論證方法,就不得不一起失去作用。另一種情況,例如戴不凡同志的文章,同樣也認為曹雪芹生年過晚,但立論不同。這種論證主張,既然曹雪芹距離曹寅之逝已經很遠,則他的生活經驗,只能限於曹家之衰,而不能包括曹家之盛。因此,像《紅樓夢》 這樣一部充分表現封建貴族階級由盛轉衰全過程的作品,非曹雪芹力所能及。此書的作者應當是曹雪芹的前輩,或者說,就是象「曹竹村」那樣的人。另外還可以找到有力的佐證, 例如,甲戌本第十六厚回前總批有雲,「借省親寫南巡,出脫心中多少憶昔感今」。康熙南巡,曹雪芹尚未出生,他如何能寫,又怎能回憶生前之昔。這一點也可以說明《 紅樓夢》並非出自曹雪芹之手。這種論法雖然有一定道理,但實際卻是以偏概全。 文藝創作固然應當重視直接生活經驗的決定作用,但間接的生活經驗,以及利用他人提供的生活素材和已有的文獻資料,也決不應該排斥或輕視。曹雪芹生年定於康熙五十四年(17 15 )的說法,已為現今多數紅學研究者所同意。如果這樣,則曹家被抄時,曹雪芹已經十三歲,繁華盛世雖已過去,但流風遺韻,大家故態的熏陶沾染,仍然是直接的實踐經驗。從《紅樓夢》 成書過程來說,所謂「十年增刪」,如從乾隆十九年甲戌脂硯齋重評上推十年,則曹雪芹構思動筆,時年三十歲,到四十歲時,全書增刪完成。這期間,他既有直接生活經驗為基本依據,又能夠充分利用間接的生活經驗,對於脂硯齋、畸笏叟們所提供的生活素材乃至現成的文字資料,加以改寫或再創造。按照這樣情況,《紅樓夢》 全書完成於曹雪芹,是合乎事實情理的。那種單純著眼於直按生活經驗,排斥或輕視各種間接生活經驗的論證方法,並不符合文藝創作複雜多變的內在規律。早在1904 年間,王國維寫《 紅樓夢評論》 一文時,就曾經指出「所謂親見親聞者,亦可自傍觀者之口言之,未必躬為劇中人物」,他批評那種片面的直接經驗論,是「大不然之說」。當年王國維的見解是難得的創見,而現在則已成普通文藝常識。 古典小說中如《 水滸傳》 、《 西遊記》 《 三國演義》 ,都是充分利用間接生活經驗和歷史文獻資料而成書的,但從來也沒有發生過懷疑或否定施耐截、吳承思、羅貫中的著作權間題,也沒有發生過他們是在別人舊稿基礎上改寫成書的問題。「借省親寫南巡」, 只不過是脂硯齋、畸笏叟們所提供的部分現成文字資料之一例,對於《 紅樓夢》 總體創作來說,何足為道。
《紅樓夢》 第一回正文有如下一段話:
空空道人聽如此說,思忖半晌,將這《 石頭記》 再檢閱一遍,……方從頭至尾抄錄回來,間世傳奇。因空見色,由色生情,傳情入色,自色悟空,遂易名為情僧,改《石頭記》 為《情僧錄》 ,至吳玉峰題曰《 紅樓夢》 .東魯孔梅溪則題曰《 風月寶鑒》 。後因曹雪芹於悼紅軒中,披閱十載,增刪五次,纂成目錄,分出章回,則題曰《 金陵十二釵》。(據甲戌本)這段文字,是歷來懷疑或否定曹雪芹的《 紅樓夢》 著作權另一論證的基本出發點。現在,戴不凡同志的文章,就是根據這段文字,把《 紅樓夢》 成書過程分做兩段:第一個階段,首先由石兄編集成一部「自敘性質的小說」。其後「空空道人抄錄回來,傳奇問世」,第二個階段,則是曹雪芹「在石兄舊稿基礎上」加以增刪,即「今天我們所說的《紅樓夢》 」。《 紅樓夢》 第一回這段文字,究竟是小說家的托詞,還是史家的實錄?按照戴不凡同志文章的兩段論法,它是史家的實錄,不是小說家的托詞。令人難以理解的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分明是古典小說《紅樓夢》 開卷之初的一段楔子,文學和歷史之間的界限是清清楚楚的,怎麼可以視而不見,任意混淆呢I 按一般認識,《紅樓夢》 開卷之初的一段楔子,全屬幻設之文,而這樣的以幻設為文,性質上近似傳奇。魯迅曾經說過,「傳奇者流,源蓋出於志怪廿,它的主要特徵「雖亦或托諷喻以抒牢愁」,而「其大歸則究在文采與意想」。3 就這段楔子而言,可以從中探求「托諷喻以抒牢愁」的意義,也可以從中分析「文采與意想」的藝術構思和美學價值,俱不可以從中考證出《 紅樓夢》 成書過程的兩個階段論。像本文在前面已經敘述過那樣,《紅樓夢》 成書過程屬於歷史考證,這段楔子則屬於藝術創造,而歷史考證與藝術創造之間並不存在本質聯繫。戴不凡同志的文章往往令人有文不對題之感,其原因蓋在子擴大了歷史考證的權限,使之侵入了藝術創造的範圍。雖然戴不凡同志的文章一再申明無意把小說當做信史,但《 紅樓夢》 成書過程兩個階段論的論證方法,仍然未能免於「以己蔽人」。
在論證方法方面,還有一個怎樣對待索隱方法的問題。
在《紅樓夢》 研究史上,索隱派的名聲很不好,研究者們往往引以為戒。但對於索隱方法的歷史功過,應做具體分析,恰當評價,這也是一個值得重新考慮的問題。
索隱是考證的一種形式。所謂索隱,就是「探求異聞,采渡典故,解其所未解,申其所未申者」4 。由於有關曹雪芹和《 紅樓夢》 各種情況的傳世資料太少,據於必要和可能,適當運用索隱方法,探隱索微,用來補充歷史文獻之不足,這原是無可非議的。實踐證明,索隱方法也會常常引出有意義的結果。例如,曹雪芹生年有1 7 15 和1724 兩種說法。有的研究者認為,曹雪芹之所以命名為霑,是因為他出生於曹頫\補任江寧織造那年,為了對皇上的雨露之恩表示感激,因而命名為落,那一年恰好是l715 ,即康熙五十四年。這當然並沒有客觀證據,是一種索隱,但它近於情理,有一定說明力,這就給曹雪芹生於17 15年的說法增添了一份力量。又例如,《 紅樓夢》 第二十四回寫小丫頭四兒服侍寶玉一段文字有脂批說,「蓋四字誤人甚矣。被誤者深感此批」。有的研究者認為,這是借題發揮,攻擊的矛頭正是指間康熙的第四子,即後來的雍正皇帝。如果把這段批語做為證據,用以證明《紅樓夢》 具有反皇權思想,那就未免過甚其辭,但就批者而言,單拿出這個「四」字來作文章,總不會沒有任何用意,它總還是反映出批者對雍正皇帝的憎恨和不滿。這當然也是索隱,如若對這樣有一定意義的索隱。也採取不承認態度,一律給以掃蕩,那是不公正的。
但索隱畢竟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考證方法。使用索隱常須斟酌、慎重,應當以合於或近於情理為限度,如果拒離情理過遠,寧可按而不斷。就論證方法來說,戴不凡同志的文章使用索隱方法未免過於寬泛。例如,為了「迫蹤這塊迷失了的石頭」, 即曹荃次子,竟然聯繫到曹寅的《 思仲軒詩》 及其小序,和朱彝尊的《 題曹通政寅思仲軒詩卷》 一首五律,從中「找尋」到《風月寶鑒》 舊稿作者石兄,即曹竹村。事物與事物之間總會是可以找到某種現象聯繫,如果把這種現象聯繫不加辨析地都看成是本質聯繫,那就無往而不可以索隱,《 紅樓夢》研究中的所有疑難問題也就都可以得到解決;但是,誰都知道,這是不能使人信服的,其實是什麼問題也沒有解決。
總括以上所述歷來關於《 紅樓夢》 著作權各種爭議情況,可以使我們得到如下一點基本認識.如果求之於平易,則問題可能得到解決,如果求之於深奧,則問題反而更加渺茫,與其求之於深奧,不如求之於平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