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樓》——「太平命案」分析

《紅樓》——「太平命案」分析

《紅樓》——「太平命案」分析

紅學研究

《紅樓夢》的「犯罪」與「法律」描寫,以揭露封建衙門貪贓枉法和豪強貴族欺法、抗法的手段和伎倆,為全書悲劇性主題增添了社會批判鋒芒。但作者曹雪芹和續者高鶚的意圖,並不在於以此否定封建制度和維護這個制度的封建法律。作者處於封建專制極端強化,統治階級正以強權暴力推行高壓與利誘兼施政策,摧殘和扼殺一切新興思想萌芽的清初盛期。他們還沒有條件接受民主思潮影響,以新的社會意識覺醒去透視封建社會的本質。因此也不可能理解:以土地生產資料私有制為經濟基礎的封建制度,乃是一切犯罪現象的根源,而標榜「 嚴明公正」的封建法律,正是在維護著這個製造犯罪現象的極不合理的封建制度。這即是說,作者認為封建制度和封建法律本身決不是錯的,錯只錯在某些掌握布政司法大權的貪官污吏,以及在其庇護縱容下橫行霸道的豪強貴族,還有他們相互間無休止的封建權勢之爭。基於這種認識形成的文學創作觀點,即決定了書中凡有關「罪」與「罰」的情節描寫,目的均只限於「政治諷諫」。一部「以情言政」的《紅樓夢》,也就如此這般地體現了作者和續者在當時文學創作實踐中所共有的封建階級明智派立場。曹雪芹在前八十回中設計「罪」與「罰」的情節,主要用於表現四大家族作奸犯科、法不能羈,但亦勢必歸於自殺自滅,由此深刻觸及了封建法律效力同貪贓枉法行為這一無可解決的社會矛盾,體現了對世俗時弊的無情抨擊。高鶚續書,也基本繼承了原作的精神命意。以全書所寫刑案為例,其中唯一通過審判過程的側面描寫,銳意揭露當時中央和地方各級司法衙門共同貪贓枉法的典型案件,即他在後四十回中所寫薛蟠(距在金陵打死馮淵大約五年後) 再次毆傷人命一案。這件案子的描寫過程較長,前後佔用六回書的部分篇幅才相繼寫完。他是在追尋前八十回中薛蟠與夏金桂故事的發展線索、掌握薛蟠性格發展方向的基礎上,部分依從原作既定主題(或也參照雪芹後三十回續書佚稿的某些情節)來描寫這一案件的。在《紅樓夢》藝術形象整體中,這一案件正面體現了薛、夏故事的悲劇意義,同時也標誌著「 金陵巨富」薛家隨賈府之衰而敗的沒落命運及其破產結局。其作為清初社會時俗和司法現狀的局部形象反映,對於我們今天研究刑事犯罪的發案因素以及批判地借鑒司法歷史這兩個方面來說,仍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高鶚故擬此案發生於「太平縣」以暗示「太平盛世」虛有其表。根據這一諷喻目的,我們即稱此案為「太平命案」。但其寫法頗多層次,情節若明若暗,有實有虛,特別是關於薛蟠結局的處理,從前八十回中的伏筆和脂批提供的線索分析,似與雪芹原意完全相反。這說明高鶚的批評意識比較複雜,其中顯然不乏調和妥協,尤其是在揭露矛盾之後亟望「皇恩聖澤」來統一矛盾、解決矛盾,求其立挽危亡蔭人以昌的封建思想糟粕。正因創作立場和觀點的局限性影響其描寫方法,這就使案件的發生和審判過程顯得不夠開展,偏於含蓄隱晦。針對書中這一情況,本文對此案的分析即旨在探討:

一、薛蟠毆傷人命的原狀如何?

二、判案的依據和結論是否正確?

三、案件是在什麼因素下發生的?

1 書中側敘薛蟠離家南行貿易,為此案發軔條件。因其行前先至太平縣邀友人吳良作伴,適遇舊友蔣玉函返京過此,遂同蔣至李家鋪吃飯喝酒。蔣系名旦,該鋪當槽張三因好奇而多次向其瞟眼,引起薛蟠生氣。次日薛蟠又在該鋪請吳良喝酒,因嫌酒劣叫張三掉換,張三來遲,薛蟠為頭天之事挾怨罵張,張三不服。薛蟠舉起酒碗便向其砸去……張三原也潑賴,偏要伸頭叫砸,結果頭破血湧,倒地哼罵片刻身死。薛蟠被執受審,自認鬥毆殺人。按律殺人償命。薛家得信後急命薛蝌至太平縣為薛蟠「撕擄」死罪,先行賄賂保出在押犯證吳良,以許惠和威脅手段軟硬兼施,買囑其改變初審證詞。再以數千兩賄銀買活代理知縣,終於求准複審翻案,以「誤殺」論罪「收監候詳」,就此達成一筆「金錢」與「法律」的可恥交易。( 第八十六回) 薛蟠犯案的詳情,是他自己對薛蝌的口述,為薛家小廝隨薛蝌至太平縣探監時從旁聽得,返回後轉告薛姨媽從而間接顯露的。書中並末直敘薛氏兄弟監中對話情景,同時小廝也曾表示「有些話並沒聽得真切」。故按書中描寫,案件發生當時即已存在「兇手究竟如何打死張三 」的疑點。從書中看太平縣初審,也僅知薛蟠「自認鬥殺,招供在案」,以外不詳。為我們提供案情線索的,看來僅是一份展現在第九十九回中的「邸報」。這份邸報是刑部專為此案提本的抄件,為賈政閒中偶見。它一開頭便全文引述了京營節度使綜合道府州縣承審材料提出的「候詳」報告,其所記案情即與薛蟠自述大不相同。按此報告所記,發案時薛蟠並未罵張,同時也不存在「舉碗砸張」和「張三伸頭叫砸」的事實。張三之死,實系「薛蟠因伊倔強」,不肯換酒而突發暴性,「將酒照張三臉上潑去,不期去勢甚猛,恰值張三低頭拾物,一時失手,將酒碗砸在張三囟門,皮破血出,逾時殞命。」這些發案原狀記錄,經節度使審查核實,並據以作出了結論,認定「薛蟠實系潑酒失手,擲碗誤傷張三身死,將薛蟠照過失殺人,准鬥殺罪收贖。」(第九十九回)薛家賄求薛蟠免死,至此已經越過地方五級司法大關,然而這「過關證」來得頗不容易! 原來薛家使弄銀財打點官司,先是從縣到府,一時尚末惠及道台。當府裡將太平縣為薛蟠開脫死罪的報告「准詳上轉」,道台拿在手裡便不買賬,將知縣申飭,實則要挾分贓,變相索賄。試看薛蟠為此寫的告急家書。男在縣裡也不受苦,母親放心……府裡已經准詳,想是我們的情到了。豈知府裡詳上去,道裡反駁下來了……必是道裡沒有托到。母親見字快快托人求道爺去,還叫兄弟快來,不然就要解道。銀子短不得,火速,火速!(第九十一回)這封告急家書,逼得薛姨媽急忙叫薛蝌「兌了銀子」,「連夜起程」,把人情送至道台。這才使地方各級承審衙門在銀子面前彼此呼應,一氣相通,共許薛蟠從輕發落。由此證明京營節度使對此案的結論,乃是薛家以重金通賂各級衙門,經各級衙門按薛蟠翻案之詞和犯證吳良改口的證詞為依據統一定案的必然結果。這一結論反映在法律文字上,即典型地代表了貪贓枉法而欲蓋彌張的封建衙門案牘。譬如:其中既指出了太平縣「仵作將骨破一寸三分及腰眼一傷漏報填格」,以此隱瞞死者傷情亦即案犯行兇暴烈度的作弊行為,從而點穿了太平縣在驗證屍傷這一關節上的嚴重失職;同時也補充認定了案犯曾經用酒潑張三之臉這一為初審漏記因而未予錄案的辱人舉動。可是在揭舉案情真像的程度和範圍上,問題就出來了。因為我們不難看出這一結論故意割斷了案犯「辱人舉動」與「行兇舉動」的相繼性即連續性,進而以其「辱人舉動」代替並掩蓋其「行兇舉動」,從而肯定了張三在案犯「 辱人舉動」下受傷身死的偶然性。這就從發案原狀上改變了案情性質,否定了薛蟠對張三的 「故殺」之罪。其實這一結論在法律上顯然自相矛盾。既然認定案犯「實系……擲碗誤傷張三身死」,罪為「過殺」,又何能據以「鬥殺罪」定案?定案依據既然不符論罪標準,則只能說明各級衙門首先是不明案情真象。其次,雖然已知案情真象,但此真像由於張三傷形死因確鑿已無異公諸於眾,故此對它隱無可隱,露不敢露,擒縱兩難。最後,只得加以真假兼采,將案犯初供「鬥殺」之詞和後來誑稱「潑酒失手……」的翻供之詞等同相視,並予錄案,也就是在定案依據上同時承認發案原狀的兩種可能性,任其混合併存而不加分辨。這就形成了「論罪」 與「定罪」的矛盾,而矛盾本身即已暴露這一結論的實質乃是以揭舉案情真像的某些枝節為幌子,借此掩蓋各級衙門在承審過程中層層相襲弄虛作假。事實上薛蟠自述的犯案詳情極不可信,獨攬一方奏議大權的節度使也不過是在表演萬變不離其宗的衙門戲法。刑部當然不便迴避這些已成慣例的問題,所以在奏章中說:臣等細閱各犯證屍親前後供詞不符,且查鬥殺律注云:相爭為鬥,相打為毆。必實無爭鬥情形,邂逅身死,方可以過殺定擬。應令該節度使審明實情,妥擬具題……(第九十九回)

這份奏章,接著就敘述了此案由節度使「審明實情」後的「真像」,並提出了以此為據的最後結論:今據該節度使咨稱薛蟠因張三不肯換酒,醉後拉著張三右手,先毆張三腰眼一拳,張三被毆回罵,薛蟠將酒碗擲出,致傷囟門深重,骨碎腦破,立時殞命。是張三之死,實由薛蟠以酒碗砸傷甚重致死,自當以薛蟠擬抵,將薛蟠依鬥殺律擬絞監候,吳良判以杖徒……(第九十九回)

這一結論首先劃清了「過殺」與「故殺」的界線,解決了「論罪」與「定罪」的矛盾,抓住案情性質,肯定案犯在發案時立意行兇洩憤,結果直接構成「故意傷害致死人命罪」。其次按律判決,對兇手、偽證一「絞」一「杖」,量刑大體得當。然而刑部對此案的最後結論並非無懈可擊。

第一,在定案依據上並未提出和分辨案犯「以酒潑張三之臉」有無其事。須知案犯既以盛酒之碗行兇,勢必先將碗中之酒潑去,然後方可動作自如,故知案犯潑酒必有其事。節度使在複審報告中不提此事,說明複審並不過細,發案原狀仍未弄清;刑部據複審材料定案提本,證明刑部的定案依據並不充足。

第二,所敘「 薛蟠醉後拉著張三右手,先毆張三腰眼一拳,張三被毆回罵,薛蟠將酒碗擲出,致傷囟門深重 」身死,這在拋物力學原理上不可能成為案犯打死張三當時的原狀。須知張三被毆回罵之際,他毫無必要低頭俯首,因此囟門必然朝天,案犯擲出之碗,勢難命中其顱骨頂端即「天靈蓋」中心部位(囟門)。或許碰巧命中,而薛蟠脫手飛出之碗,按雙方當時所處位置高低基本一致,其勢即非垂直,力量偏於橫向,這也難致張三「骨碎腦破,立時殞命」。情況除非正如薛蟠自述:張三在其舉碗欲砸之時偏要伸頭叫砸,以致囟門直接受擊。如果不具此種條件,則酒碗即便砸中張三頭部成傷,多半也只能傷在額頭環轉部位,而不可能是在顱頂中心。只此兩點,即已證明刑部對節度使的複審材料未加詳析明辨,知其大概,即行定案,隨之結論,結果並未看出複審報告敘述和認定的案犯行兇舉動是違反邏輯的。按張三囟門之傷,為地方各級承審衙門一致認定酒碗砸中致命之傷,據此參照節度使複審材料合理部分分析案犯行兇原狀,起碼可以推見:

一、他必定先是拉著張三右手向其腰部打了一拳,即一手拉人,一手握拳進擊,用力甚猛,以致成傷,後為太平縣仵作驗屍時「漏報填格」;

二、案犯拳打張三腰部時顯然兩手皆空,因此他才能一手拉人,一手握拳進擊,這就證明後來被他作為凶器致死張三的酒碗,其時尚在桌上擺著未動;

三、張三被毆回罵,顯露反抗意識,案犯即從桌上端起酒碗將酒照其臉上潑去,張三防不及此,酒入於眼,必然刺痛難忍,案犯即趁張三低頭捂眼囟門斜露之機,將酒碗照其頭頂砸下,直接命中囟門,致其骨碎腦破身死;四、薛蟠先以酒嗆人眼,隨即用碗行兇,迫使對方顧此失彼,捂眼低頭挨打,這一招可謂流氓打架慣技,是其犯案原狀中出其不意致死張三的一次關鍵性動作,也是判別其「過殺」或「誤殺」的唯一依據。節度使的複審報告不提薛蟠潑酒,而只認定他在張三被毆回罵之後將酒碗擲出,這是否意味凶器是一隻早就喝乾了酒的空碗呢?因為凶器如系空碗,其行兇前即不存在潑酒舉動。現據節度使向刑部咨稱的各級衙門審理材料、薛家小廝轉敘的薛蟠自述、太平縣初審和複審此案時的證人證詞,可以確知薛蟠曾叫張三換酒,因為酒不甘醇。「酒不甘醇」是品嚐酒味後的結論,這說明薛蟠行兇前是喝過酒的,節度使的複審報告也有關於「薛蟠醉後拳毆張三」 的記述。薛蟠請吳良喝酒,如果要嘗酒味,也只能將酒斟入碗內與吳良對品,絕沒有自己就著酒壺預先來上一口的道理,其人雖然粗俗,但他畢竟不像現代的「嬉皮士」。這又可知發案時薛蟠碗內必然有酒,擺在吳良面前的也不是空碗。那麼,薛蟠是有可能在嘗出酒味不甘之後先行將酒潑地,再叫張三換酒,後來即用這只空碗行兇的呢?這也不符原狀,須知張三當時未在席前侍候,薛蟠如果先行將酒潑地,則不能達到他當面辱人洩憤的目的。這又可知薛蟠必然是將酒潑去之後隨即用空碗砸向張三的,「辱人」與「行兇」兩種動作是相繼連貫的。據以上分析已知薛蟠潑酒必有其事,但他究竟把酒潑到什麼地方去了?這就必須從太平縣複審時的有關情況加以判斷。太平縣的複審,實際是一次由贓官主持兇手翻案的「金錢」與 「法律」交易的正式場面:案犯一方預先買囑證人按其翻供之詞相應改變初審證詞,同時買囑屍叔張二力勸死者之母順詞息訟,贓官則對有關人等串證串供不予追究駁詰,僅以案犯翻供之詞和證人改口的供詞為依據定案。從這次交易場面就可以找到問題的答案—— 知縣叫吳良問道:「你是同在一起喝酒的麼?薛蟠是怎樣打的?據實供來!」吳良說:「小的那日在家,這個薛蟠大爺請喝酒,他嫌酒不好,要換,張三不肯。薛大爺生氣,把酒向他臉上潑去,不曉得怎樣,就砸在那腦袋上了。」 知縣叫上薛蟠,問道:「你與張三究竟有什麼仇隙?畢竟是如何死的?實供上來!」薛蟠道:「請大爺開恩,小的實沒有打他,為他不肯換酒,故拿酒潑地,不想一時失手,酒碗誤砸在他腦袋上。」(第八十六回)

吳良說薛蟠把酒向張三臉上潑去,薛蟠自供「拿酒潑地」,證詞同供詞對不起來。可是主持這次複審的代理知縣,對於這樣明顯的矛盾公然不予理睬,只依公堂慣例,叫仵作呈報屍傷並書吏驗對屍格完畢,即令有關人等畫押,結審退堂。死者之母張王氏哭喊不依,屍叔張二便連忙勸說:「原來誤傷怎麼賴人,大老爺已經明斷,別再胡鬧了!」張王氏還是不依,結果被攆出公堂。事實上,吳良在這次偽證中還是說了句真話:薛蟠確曾用酒潑張三之臉,但對其潑酒後隨即用空酒碗行兇的舉動,他就裝糊塗了。這些分析可以說明:節度使第一次報告中所謂「張三低頭拾物囟門誤碰酒碗致死」之說,顯然是在明知案犯「用酒潑張三之臉」實有其事,即「故殺」之據已經無可掩蓋的情況下,捏造「張三低頭拾物」,改報「薛蟠以酒潑地」,將兩者「投榫接骨」以強稱張三巧合殞命的誑詞。這誑詞出自太平縣一個受薛家銀兩的刀筆先生(第八十六回),一變而為薛蝌代兄申訴「冤抑」的狀紙(同上),再變而為薛蟠翻案的口實,最後即被各級受賄衙門循情採信,以假當真,坐實錄案並作為定案的依據了。進而還可說明:各級衙門的定案依據和結論,顯然存在著主觀上蓄意弄虛作假,客觀上又不明案情真像的致命弱點,即便勉強形成法律文字也無以自圓其說。其共同弊病主要在於:

一、對兇手與死者雙方相對形成案情的具體狀態,既無肯定認識,更談不上用準確文字描述備舉發案原狀詳情;

二、案情記錄各有所真所偽,所漏所偏,無一級做到詳實兼備。刑部的最後結論和判決雖也大體得當,可是在刑部本身卻始終沒有弄清薛蟠到底是怎樣把張三打死的。

2 高鶚對此案審判過程的前後鋪敘,重點在於揭露當時司法職能因人為障礙而發生形式與實質上的矛盾。這就廣泛涉及了衙門案牘、審判方式、訴訟制度和司法程序各個方面的弊端與通病,從而形象地概括了封建衙門共同貪贓枉法、上下徇私舞弊、層層分惠、各自肥己,連最高司法機關的刑部,也不免界入貪污受賄的狂潮而難以嚴明執法的這一典型司法現狀。書中第九十九回寫賈政翻閱邸報,暗自擔驚,管門李十兒從旁勸慰,這段情節在高鶚的用意,就是先借邸報展示案件全部審理經過,其次即通過李十兒閒話此案有關情況,對刑部旁敲側擊—— 小的在京的時候,聽見薛大爺在店裡叫了好些媳婦,都喝醉了酒生事,把個當槽兒的活活兒的打死了。奴才聽見不但是托了縣裡,還求璉二爺去花了好些錢,各衙門打通了,才提的,不知怎麼部裡沒弄明白,如今就是鬧破了,也是官官相護的。

關於刑部的問題話雖只有一句,然而意味深長。高鶚在設計李十兒這句淡淡言詞上,把刑部的問題揭得深而且妙,在續書全文中,獨此一句閒話可謂直諷朝政,言外藏鋒隱銳,份量未可輕估。其意所指:刑部不因誤會,執法即難正典,並暗示其也曾受賄,只不過當時未曾弄清薛家花錢是要為薛蟠買個「死罪開脫」,而誤以「擬絞監候」,准其死中求活的結論相許就此撒手罷了。不過這也算刑部認得銀子,肯於隨俗辦案,所以李十兒在勸慰賈政時開頭便說:「請老爺放心。若是部裡這麼辦了,還算便利薛大爺呢!」其前言後語,也正好說明薛蟠自述犯案詳情是在撒謊,他完全隱瞞了自己宿娼酗酒、尋隙生事這些招凶惹禍的惡習故態,更不談他是把張三活活打死的。事實是張三之母在初審時聽說其子屍身傷形頗多,而後來僅有囟門一傷填格,可見張三必曾先受薛蟠拳打腳踢,酒嗆雙眼,然後碗砸囟門,一傷致命。案件發生因素是多方面的。雪芹前書寫薛蟠為妻妾爭寵,一身難以兩顧,只好出門躲著,這作為薛、夏故事留下的唯一線索,即已顯露(同時也被高鶚的描寫當做了)薛蟠犯案的第一種潛在因素。即是說,薛蟠犯案前其精神與心理曾受家庭鬧劇惡性刺擊,一旦出門,便思發洩,加以性格行為原本粗暴驕縱,這就無形中增加了他惹事生非自取其禍的可能性。高鶚在故事中安排薛蟠巧遇琪官,張三好奇,側敘薛蟠宿娼酗酒、尋隙生事,並加以若明若暗的描寫,這又顯露了其犯案的第二種潛在因素。這即是說,社會惡俗對張三的好奇心理表現和薛蟠的忌恨意識與行兇動機具有強烈的發酵作用:清初社會娼妓如雲,甚至多有以「男色事人 」的「相公」、伶旦出入豪門富戶,酒肆茶樓……這些醜風惡俗有條件地腐蝕和扭曲著人性本能,而各種形式的犯罪行為,也都是人性本能相應的變態。至於薛蟠原本鄙視張三低賤,酒後挾怨肆意行兇,表現了一個豪門惡少自幼養成的暴烈個性恣縱無羈,這又無疑是案件所以發生的直接因素。案犯凶舉表面看來是在瞬間突發,但它卻一舉托露了封建社會幾千年來一系列無可根除的病態。即如:由男尊女卑傳統觀念、習俗形成的「一夫多妻」婚姻制,階級差別現象分定的社會地位等級制,封建階級縱慾行為與性變態心理導致的娼妓、「相公」 合法制;以及剝削階級思想、意識與行為、個性的頑強表現,等等。而所有這些病態也都是在封建法律所維護的一個極不合理的封建制度下產生的。此案尾聲與賈府「重沐天恩」遙相呼應:當時皇上為「海疆靖寇萬民樂業」大赦天下,薛家即湊齊贖罪銀兩交兌刑部,一角文書,薛蟠獲釋。至此,這個倚仗財勢敢於兩次毆傷人命無所畏懼的豪門惡少,終於傾皇商之富戰勝法律,又復消遙自在。但此時的薛家,為賄求薛蟠免死之耗將及傾家蕩產,衰勢已成定局。高鶚筆下的「太平命案」,雖較雪芹原作略輸文采,然也不失傳世之譽,它讓我們看到了一幅清初司法界在金錢與權勢包圍中自嘲自解的歷史漫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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